“无人管理的柿子树,竟为树主惹上了大麻烦!”河南一村民常年在外打工,老家院子里种的柿子树长满果子,女子路过爬上采摘摔成骨折,要求赔偿2万元!树主人:你自己没经过我允许爬的,凭什么让我赔偿呢?
田海今年43岁,为了养家糊口,常年在浙江的工地上绑钢筋,一年到头也回不了几次老家,他家的院子是用土墙围起来的,年代久了没人打理,土墙斑驳,墙头都长满了杂草,显得有些荒凉。
院子中有株栽种逾十载的柿子树,每逢金秋树上便挂满红彤彤的柿子煞是诱人,然而田海常年在外,这棵柿子树便无人悉心照料,熟透的柿子坠落在地,引得鸟儿前来啄食,村里行人路过,便顺手摘下几个品尝,时光流转这渐渐成了众人默认之举,无人觉有何不妥。
可谁也没想到,就是这棵没人管的柿子树,竟然惹出了祸事,有一天午后,同村的王艳带着孩子路过田海家的院子,孩子看到树上红彤彤的柿子吵着要吃。
王艳看院门虚掩着,里面又没人,就没多想,直接带着孩子进了院子。低处的柿子早就被路过的人摘光了,看着高处挂满的柿子,王艳一时心急脱了外套,往手上吐了点唾沫,手脚并用地爬上了柿子树,想着摘几个给孩子解解馋。
没曾想意外突然发生了,只听“咔嚓”一声,王艳抓着的树枝断了,她整个人重重地摔在了地上,当场就疼得站不起来,后来送到医院检查,确诊是盆骨骨折,光是手术费加住院费,前前后后就花了两万多块钱,好好的人摔成这样,王艳一家人心里很不是滋味,第一时间就想到了找责任人,想来想去,觉得这事儿得找柿子树的主人田海,毕竟树是他的,出了事儿他就该负责。
当时田海还在浙江的工地上,正站在20米高的高空绑钢筋,接到王艳丈夫的电话,听说自己的树把人砸伤了,还要赔偿两万块钱,吓得手一抖差点从高空掉下来,田海愣了半天,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常年不在家,树好好长在院子里,既没招惹谁,也没有什么安全隐患,怎么就成了害人的东西,还要自己赔偿医药费。
这事儿很快就在村里传开了,村民们议论纷纷说法不一,人觉得王艳是自作自受,没经过主人允许,就私闯别人的院子,还擅自爬树,摔成这样只能自己负责,怨不得别人。
也有人觉得田海作为柿子树的主人,就算常年不在家,也该给树装个护栏或者贴个警示标语,毕竟树长在那儿,没人管就容易有隐患,多少也该承担点责任,还有村里的老人出来和稀泥,说都是邻里街坊,低头不见抬头见,田海就出点医药费,大家和和气气把事儿解决了就好。
村委会也出面调解了好几次,可双方各执一词,始终没达成一致,村主任还搬出了民法典,说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林木折断致人损害,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才需要担责,可关键在于田海常年不在家,这棵柿子树本身没有任何安全隐患,是王艳私闯民宅、擅自爬树才受的伤,过错根本不在田海身上。
其实类似的事儿以前也发生过,广州有个村民擅自爬上景区的杨梅树摘果子,结果不小心摔死了,家属向村委会索赔60多万,一审二审都判村委会赔偿,最后再审的时候,法院改判了,说村委会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杨梅树不是公共设施,成年人自己爬树摔死,应该自己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还把这个案例当成了典型,就是想告诉大家,安全保障义务是有范围的,不能不管对错,只要受伤就找人赔偿。
田海的情况更特殊,他不是公共场所的管理员,只是一个普通村民,老家的院子是他的私人领地,王艳未经允许闯进去,本身就侵犯了他的住宅权,而且王艳是成年人,爬树有危险是基本常识,她自己选择爬树,就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风险也该自己承担。
然而王艳的家人却持有不同看法,他们觉得这棵柿子树无人照管,宛如“无主之树”,谁都有权采摘,甚至还称若田海将树砍掉或围起来,若他们铭记基本法律常识,知晓私人财产受法律庇佑,便不会出此等事,即便无人监管,亦不可随意侵占他人财物。
最终田海未赔偿分毫,他称自己于工地辛苦劳作一年,所获不过数万,不应为他人过错埋单,经民警调解,认定王艳需担主要责任,田海无过错无需赔偿。
这事儿虽然就这么了结了,但在村里的议论却没停过,有人说田海太绝情,不顾邻里情面,也有人说王艳是自作自受怨不得别人,其实这事儿背后,也反映出了现在农村的一个普遍现象,很多人外出打工,家里的田地、房子、树木都成了“留守财产”,没人打理也容易引发各种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