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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一名男子入住酒店,办理手续时未见异常,第二天凌晨6点多,男子光着脚、只

山西晋城,一名男子入住酒店,办理手续时未见异常,第二天凌晨6点多,男子光着脚、只穿着内衣裤从房间出来,走到楼道尽头的窗户,从7楼坠楼,整整5天后才被人发现,已经身亡。家属悲痛之余,认为酒店的窗户有问题,把酒店告上法庭,索赔57万。法院判决,却出乎很多人意料。
 
2025年6月26日下午4点35分左右,卢某独自来到晋城一家快捷酒店办理入住,出示身份证完成核验后,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7楼的房间入住手续,整个过程没有出现任何异常情况。这家酒店的7楼为普通客房区域,楼道内安装了全覆盖的监控设备,日常接待流程符合行业规范。
 
当天深夜2点左右,监控记录下卢某的异常轨迹,他没有在房间内休息,而是手持水杯,穿着正常衣物走出房间,随后慢悠悠走出酒店大门,在门口停留了大约10分钟,期间没有与其他人员发生接触。之后,卢某走进了酒店东侧的一家网吧,直到凌晨3点多,才独自返回酒店。当时酒店前台只有一名值班人员,没有询问卢某晚归的原因,卢某自行乘坐电梯回到了7楼的房间。
 
6月27日清晨6点30分,天刚蒙蒙亮,7楼楼道的监控再次捕捉到卢某的身影。此时他光着脚,只穿着内衣裤,从房间内走出,步态平稳,没有表现出醉酒或失控的状态,沿着楼道径直走向尽头的窗户处。法院后续现场测量显示,这扇窗户的窗台离地面83厘米,窗台连同上方玻璃的整体高度接近1米9,属于消防逃生窗,已通过消防验收。
 
监控清晰记录下后续发生的一切,卢某弯腰爬上窗台,动作连贯,随后用力扯掉窗外的窗纱,将上方的活动窗向内打开。这扇窗户的正常打开角度约15度,普通成年人无法轻易通过,但卢某借助外力扩大了开口,接着将头部和上半身探出窗外,双腿一内一外横跨在窗框上,停留十几秒钟后,身体前倾坠落。
 
到了卢某的退房时间,酒店工作人员发现他没有主动办理退房或续住手续,多次拨打其电话均无人接听。工作人员前往房间查看,发现屋内整洁,行李等物品齐全,没有打斗或其他异常痕迹,便误以为卢某外出办事,为其保留了3天房间。
 
3天后,酒店仍然无法联系到卢某,工作人员将其行李取出妥善保管,但没有进一步排查其他情况。直到7月2日下午5点22分,一名路人经过酒店旁边的偏僻胡同,发现了躺在地上的卢某,立即拨打了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经勘查及法医判定,确认卢某已身亡,排除他杀及刑事案件可能,并出具了《死亡证明》。
 
卢某的家属得知消息后,将酒店起诉至法院,索赔57万余元。家属提出三点主张,一是酒店窗户没有安装防止意外打开的限位器,存在安全隐患;二是酒店安全管理存在疏漏,凌晨卢某晚归时工作人员未询问,楼道也没有及时巡查;三是卢某坠亡后5天才被发现,酒店延误了救援时机,未尽到监管义务。
 
面对起诉,酒店方面提出抗辩,称涉案窗户为消防逃生窗,各项设置符合国家规定,限位器的作用是防止意外,无法阻止他人主动暴力破坏;酒店已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入住时进行了身份核查,公共区域安装了监控,大厅配备了安保人员,凌晨不对晚归客人进行询问是行业常规操作;卢某坠亡的地点是酒店旁的偏僻胡同,不在监控覆盖范围内,酒店在联系不上卢某后已查看房间、保留房间并保管行李,未及时发现坠亡与酒店无关。
 
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勘查,确认窗户的高度、打开角度等均符合安全标准,窗纱上有明显的暴力撕扯痕迹,结合酒店监控、网吧监控及警方调查报告,核实卢某全程无他人胁迫,系主动实施攀爬、破坏窗户等行为后坠亡。
 
法院审理认为,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范围内,酒店已完成身份核查、监控安装、安保配备等必要工作,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卢某作为成年人,主动攀爬窗户并暴力破坏防护设施,置自身安全于不顾,其死亡是自身故意行为导致,与酒店的设施和管理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酒店未及时发现坠亡情况,与卢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卢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