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法院都这么拉胯了吗?我很想知道这张传票中的本院或邮寄是什么意思?难道当事人是他们法院的吗?故而才把送达地址弄成本院,那问题是后面的邮寄又是咋回事呢?
我记得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送达地址必须特定、明确,这个“本院”不是地址,它是一个地点概念。如果法院选择“本院送达”,意味着通知你本人去法院领取材料。但传票上必须同时告知你去哪个法院、具体哪个窗口/科室领取。如果只写“本院”,你实际上不知道去哪领,这属于送达地址不明确。
还有一点那就是法律规定,送达地址必须经过当事人书面确认(你在立案时签字的地址确认书)。如果传票上直接打印“本院或邮寄”,且没有你的亲笔签名确认,那么这个地址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法院不能事后补锅说“我们以为你会去法院领”。
说实话,这种送达方式很容易让当事人收不到传票,从而缺席庭审、默认败诉,故意在立案时提交一个虚假的、不存在的或者你早已离开的地址。
更容易形成无效地址邮寄,这样的话,快递必然被退回。
而正规的传票,下方必须留有空白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栏,且必须有你亲笔签收的一栏。如果没有你的签名,说明这从未经过你的手确认,属于 无效送达。
谁知道这是因为什么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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