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万转给“小三”全得还,
法院真敢判,
钱到底算谁的?
去年底,上海黄浦区法院一份判决火了。
一对已婚男和女同居13个月,男的前后转了46万多,最后法院认定了35.6万要原样退回,连利息和8000多诉讼费也一起算上。
法院没听那些“你情我愿”的说法,直接按《民法典》来:结婚后赚的钱,不归谁一个人管;大额支出必须夫妻商量,私下给情人不算数。
更关键的是,这钱目的不干净——就为了维持婚外关系,法院说这叫违背公序良俗,合同从头就不成立。
女的辩称自己不知道对方已婚,但法院看了证据:同居、叫“老公”、年龄差大、收贵重礼物……这些加一块,说“不知情”站不住脚。
男方在案子中没硬扛,反而配合举证,因为他也怕离婚时被多追究责任。
这案子看着是追钱,其实是把本该属于夫妻俩的钱,一分不少地拿回来。
法律不拦谈恋爱,但钱一旦动了,就得讲规矩。
35万不是赔偿,是本该还在账上的钱。
退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