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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豁免和销售折让有什么区别,哪种情形下,涉及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一、核心区别

债务豁免和销售折让有什么区别,哪种情形下,涉及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一、核心区别
1、债务豁免:债权人因债务人财务困难等原因,主动放弃部分或 全部债权(债务重组),属债权债务调整,非销售价格修正。
2、销售折让:因商品质量、规格等问题,销售方对原售价事后减让,属原销售业务的价格调整。
二、进项税额转出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
1、销售折让:必须转出。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因销售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扣减(转出);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凭票办理转出。
2、债务豁免:一般无需转出。
依据《增值税法》第十六条:进项税额为购进时实际支付 / 负担的增值税额。债务豁免属债权让步,未改变原采购计税基础,已抵扣进项税无需转出。但是有例外,若被认定为变相返利 / 价格折让(无合理商业目的),可能被要求转出。
三、实务判断
1、看实质:质量 / 履约问题,属于销售折让,进项税需要转出;财务困难免债,属于债务豁免,进项税额不转出。
2、看票据:有红字发票,属于销售折让,进项税额转出;仅债务重组协议,属于债务豁免,进项税额不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