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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老人刚走,男子就把老人生前养的狗狗,卖给了狗肉馆,过秤的时候狗狗一直抖的不行

家里老人刚走,男子就把老人生前养的狗狗,卖给了狗肉馆,过秤的时候狗狗一直抖的不行,男子拿来胶带和绳子捆着它,看到有50多斤,男子笑着说:“养的不亏,还能卖点钱”。

真不知道这人是怎么笑出来的。老人刚闭眼,尸骨未寒,他就迫不及待地把陪伴老人多年的老狗拖去过秤。

狗狗在秤上一直发抖,是冷吗?还是它嗅出了空气中的恶意?狗贩子拿绳子和胶带把它五花大绑的时候,它可能还在拼命回头,想在人群里找到那个熟悉的身影。

翻翻最近的新闻,这种事居然不是个例。就在今年3月,重庆一位大爷也是家里人把狗留给他,他转头就要把140斤重的阿拉斯加送去狗肉馆。

更早之前还有更离谱的,浙江嘉兴一个叫张大爷的人,把人家养的拉布拉多偷走卖给肉铺,结果第二天这偷狗的张大爷自己突发心梗死了,家属居然还跑去起诉被偷狗的失主,说是被索赔“气死”的。

当时法院判了失主不担责,可这种“我偷你狗,我死了你赔钱”的奇葩逻辑,也真是够荒诞的。

咱们再回到这件事。这条狗在那个男人眼里是钱,可在他去世的亲人眼里,那就是个活生生的伴儿。多少空巢老人,子女一年到头回不了几次家,平时陪在身边的就一只猫一条狗。

老人舍不得吃舍不得穿,也得给狗买根火腿肠。狗不懂什么叫背叛,它只记得谁喂过它、谁摸过它的头。所以直到被捆住的那一刻,它可能还以为那个熟悉的家门口会出现老人的身影。

这背后其实暴露了一个挺尴尬的灰色地带。狗在法律上到底算什么?说它是家庭成员吧,法律不认。说它是财产吧,那它就该被尊重。

有人可能会反驳:这是老人的狗,又不是那男子的狗,他凭什么卖?严格来讲,老人离世后,这条狗作为老人的“动产”,确实会进入遗产继承的范畴。根据《民法典》第1120条和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狗在法律上被视为“物”。

也就是说,如果老人没有立遗嘱对这条狗的去向做特殊交代,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确实有权对它进行处置。虽然听着让人心寒,但法律上确实站得住脚。

可站得住脚,不等于做得对。法理之外还有情理,血脉之外还有恩义。这条狗身上系着的,是老人最后几年的精神寄托。你把它卖了,卖的不是几十斤肉,是老人咽气前可能还在惦记的那点念想。

更荒诞的是那个笑容。卖自家的狗,总得有点不舍吧?哪怕喂了几年也有感情。可他没有,他笑得很开心,觉得自己赚了。

那一刻我突然理解了,为什么有人宁愿把家产留给宠物医院,也不愿留给亲骨肉。

广州那个陈阿姨立遗嘱给四只爱犬留十几万,很多人不理解,觉得荒唐。可看看这个男人你就明白了,不是狗比人重要,是有些人真的不如狗。

这条狗最后会怎样,我们不知道。但那个男人多年以后会不会在某天半夜突然想起,在老人刚走的那个下午,他亲手把老人最忠实的伙伴送进了狗肉馆的铁笼子,没人知道。

但那条狗在被捆住之前,一定回头看了他一眼。那一眼里没有怨恨,只有疑惑。而这种疑惑,他一辈子也解释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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