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致敬无罪判决37|黑龙江依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琴玩忽职守案:玩忽职守立案前挽回

致敬无罪判决37|黑龙江依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琴玩忽职守案:玩忽职守立案前挽回损失,不构成犯罪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关注一起极具示范意义的再审改判无罪案——黑龙江依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琴玩忽职守案。这起案件历经一审有罪、二审维持、再到再审改判无罪的漫长程序,最终以“立案前挽回损失,不构成犯罪”的清晰裁判规则落下帷幕,为所有公职人员划清了渎职犯罪的“时间红线”。

本案的被告人张某琴,曾任某社保局局长。她在任职期间,违规将数字密钥和密码交给业务员随意使用,导致该业务员在2018年至2020年间贪污公款42万余元。2020年5月,张某琴发现情况后,立即追回尚未得手的5万余元,并督促下属退还全部赃款。同年6月,所有款项全部退缴至单位账户。然而,同年12月,张某琴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立案调查,一审、二审均被判刑。直至2025年,经再审程序,依兰县人民法院最终宣告其无罪。

那么,再审改判无罪的核心理由是什么?它遵循了怎样的司法逻辑?

一是锁定“立案时点”:严守经济损失认定的法定标准

判决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明确指出: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本案中,监察机关于2020年12月立案,而全部赃款已于2020年6月即立案前全部退回。因此,立案时公共财产损失已为零,不符合玩忽职守罪“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要件。这一裁判要旨,确立了损失认定的“冻结时点”,防止将立案前已修复的法益状态作为定罪依据。

二是切断因果关系:区分“违规行为”与“犯罪结果”

判决深刻辨析了玩忽职守罪作为结果犯的本质属性。张某琴违规将密钥交予他人的行为,确实违反了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渎职性。但是,她在发现下属贪污后,迅速组织核查、积极督促退赃,在公权力正式介入前,使全部损失得以挽回。这意味着,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流程被“切断”,被侵害的法益得到了完全修复。刑法所谴责的是造成法益侵害的结果,而非单纯的违规行为本身。当结果在立案前被消除,犯罪的客观要件便不复存在。

三是激励及时纠错:体现刑法谦抑与恢复性司法理念

本案判决传递了一个重要的价值导向:法律鼓励失职者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挽回损失。如果只要存在违规行为,即使立案前全部挽回损失,仍然追究刑事责任,无异于堵塞了行为人自我纠错的通道。判决明确了“立案前挽回损失,不构成犯罪;立案后挽回损失,仅作量刑情节”的清晰界限,既体现了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也激励公职人员在发现问题时第一时间止损,最大限度保护公共财产。

法院最终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及《渎职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坚决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难能可贵的是:面对四十余万元的巨额损失、下属多次贪污的严重情节,再审法院并未被“结果导向”所绑架,而是穿透表象,精准把握“立案时点”这一关键基准。让公众看到:司法不应是简单的结果归责,而应是对构成要件的严格审视和对法益修复状态的客观评价。

正如判决所昭示的:渎职犯罪的损失认定,应以立案时实际状态为准,立案前挽回的损失,应当视为未造成损失。这份充满司法理性与担当的判决,既是对司法解释原意的忠实回归,更是对广大公职人员履职安全与纠错机制的制度护航。

依兰县人民法院以专业胆识纠正了多年的错判,作出这份标志性判决。它不仅还了个案当事人以清白,更体现出对公职人员履职规律的深刻理解和司法的人文关怀。我们应该为依兰法院坚守法律底线、捍卫司法理性的勇气喝彩!向作出无罪判决的法官致敬!为长期坚持申诉的辩护律师点赞!

无罪判决,既是法治进步的生动注脚,也是对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坚守初心的最好致敬!

谢谢!
无罪@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