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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岁老人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浴池洗澡身亡,法院判经营者赔12万!安全保障义务到底该

73岁老人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浴池洗澡身亡,法院判经营者赔12万!安全保障义务到底该怎么界定?

生活中不少意外纠纷,都绕不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这个法律点,有两起对比鲜明的案例,看完瞬间理清法院的裁判逻辑!

案例一:73岁老人酒后浴池洗澡身亡,经营者担责20%赔12万

去年1月,73岁赵某酒后执意去浴池洗澡,经营者明确告知:年纪大不能单独洗,必须家属陪同。可赵某不听劝,坚持独自进入,10分钟后倒在浴池内不幸身亡。

家属起诉索赔,一审法院判决:浴池经营者承担20%赔偿责任,赔付122223元。

很多人觉得委屈,经营者明明劝阻了,为啥还要担责?

核心依据就是《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浴池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浴池虽尽到劝阻义务,但对高龄+酒后的高危顾客,仅口头制止远远不够,没有加强巡查、及时发现险情,在合理安保义务上存在疏漏;而老人自身无视风险、不听劝阻,承担80%主要责任。

无独有偶,笔者代理的一个案件:两个小孩进入个体户的生产场地,其中一个小孩跳进布料堆窒息身亡,工作人员巡视未发现,个体户要担责吗?

司法实践中,经营者基本不担责,就算担责也不会超过10%,和浴池案完全相反!

关键区别在于:

1. 场所性质不同:浴池是对外公共场所,对消费者负有全面安保义务;个体户生产场地是非开放内部区域,无对社会公众的安保义务。

2. 进入方式不同:老人是合法消费进入,小孩是擅自闯入、未经许可。

3. 责任主体不同:小孩窒息而亡,事故根源是监护人未尽看管义务,而非个体户过错,监护人需承担全部责任。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核心就看这3点,不是无限责任!

1. 看场所:对外经营的公共场所义务重,私人生产、仓储场所义务极轻;

2. 看对象:老人、小孩等高危群体,经营者需尽更高注意义务,普通成年人自甘风险的,经营者责任大幅减轻;

3. 看措施:只要做到合理警示、常规巡查、及时救助,就不算失职,法院不会苛求经营者杜绝一切意外。

简单说:安保义务是合理限度内的责任,不是无限兜底!经营者该做的防护做到位,就能最大程度规避风险;消费者也要对自身安全负责,别拿自己的生命赌气。

我代理那个案子最后个体工商户承担了8%的责任,只能算是一种安慰性的平衡措施,其原因在于个体工商户不是1183条规定的经营者,其自身没有过错。法院判的是补偿,而非赔偿,足以说明一切。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您还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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