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计算口径差异,金龙鱼巨额补税事项,如果我是当事人,坦白讲,我也不能理解或研究那么深,不能免抵的税额很大可能我也如同金龙鱼计算
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方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注:当时计算的该公式为旧公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13号第一条第(四)项分子增加了“当期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
1、金龙鱼计算口径
上述公式中,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金龙鱼除以(1+增值税率)
2、税务计算口径
上述公式中,免税项目的销售额不能除以(1+税率)。上述计算后,金龙鱼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税务口径计算方式下的金额。
二、相关法律条文及事后理解
1、核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 号,全文有效)
原文: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2、新法体系支撑
《增值税法》(2026 年施行)第七条明确增值税为价外税,但该条款适用于应税交易;免税属于应税范围的政策豁免,无法定销项税额,不适用价税分离的一般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26 号)第二十三条确立分摊原则,未改写免税销售额口径,延续现行有效解释。
3、2026 年新规衔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年第13 号明确公式为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当期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 当期全部销售额 **,其中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沿用 529 号批复的全额口径。
4、会计与计税一致
销售免税项目时,会计上直接按全额(不含税)确认收入,不确认销项税额;计税时以该不含税收入参与进项税额转出分摊,无需额外价税分离。
综上,免税项目销售额 “本身不含税,无需价税分离” 是合规、统一、可执行的处理原则。尽管,个人进行了上述的事后理解,但个人还是非常期待金龙鱼的二审上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