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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才看到啤酒计算消费税的这个变化 今天才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年第8号

今天才看到啤酒计算消费税的这个变化
今天才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年第8号(202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等问题的公告,该公告与废止国税函〔2002〕166 号比较,变化如下:
一、计税价格判定依据变化
旧规:仅以关联销售公司对外售价为标准,计算消费税税额。
新规:以“生产企业出厂价”与“关联单位对外售价”二者中更高者为依据,即“孰高原则”。
二、新增价格计算口径与公式
旧规:未明确统一的加权平均计算方法,仅要求含包装物及押金。
新规:明确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加权平均价,并给出统一公式:
出厂价格=生产企业当月销售额 ÷ 生产企业当月销售数量
对外销售价格=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额合计 ÷ 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数量合计
口径:均为不含增值税、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
三、明确关联方定义
旧规:未在文件中明确定义 “关联销售单位”。
新规:明确关联销售单位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及 2016年第42 号公告第二条认定。该两条内容可按这样理解:持股≥25%,或存在资金、经营、人员控制,或亲属关联、实质共同利益,均构成关联方。
四、政策效力与形式(升级)
旧规:为国税函批复,属个案批复性质,全国参照执行。
新规:为总局公告,属普适性税收规范性文件,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166 号文同时废止。
综上,新规核心是从 “单看关联价” 升级为 “孰高计税”,并配套明确计算规则与关联方定义,全面堵塞啤酒关联交易消费税避税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