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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未登门,老母亲去世一年多后才知晓,秦皇岛七旬老汉起诉兄弟,要求平分抚恤金和遗

四年未登门,老母亲去世一年多后才知晓,秦皇岛七旬老汉起诉兄弟,要求平分抚恤金和遗产。法院的判决传递了三个重要信号!

陈家大哥和三弟在被告席上,痛斥老二“不知羞耻”,老母亲重病时不见人影,如今却想坐享其成。

老二争辩说:母亲是离休干部,退休金高,有专职保姆,大哥和三弟并不比自己多赡养尽孝。

他还向法官提交了一份保姆的证词,证明大哥和三弟对父母照顾也不是那么周全。

大哥和三弟反驳说:保姆是母亲病重时才请的,只是日工,其他时间都由兄弟二人轮流照料。老二最近4年都没来探望老母亲,更别说尽孝。

兄弟俩还拿出老母亲留下的一份“遗言”,里头明确写到“老二没有尽到做儿子的责任,……遗产没他的份”。

老二仔细看过“遗言”,质疑说:“这上面只有母亲的签字,没有见证人的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不能算数!”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采信了老二的辩护理由,认定这份“遗言”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遗产应按照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兄弟三人尽孝情况酌情分配。

同时,法院又认定这份“遗言”是三人母亲的真实意思表达,其中老二“没有尽到做儿子的责任”的内容属实,而且保姆未到庭作证,其证言与老人“遗言”矛盾,故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老二,分得10%遗产(含抚恤金),大哥和三弟各分得45%。

老二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平分母亲单位给的24万元抚恤金。

他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抚恤金是对近亲属的精神慰问,不属于遗产,应当在兄弟三人之间平均分配。

大哥和三弟则主张,抚恤金虽不属于遗产,但应是对尽了赡养义务近亲属的物质和精神补偿,应当参照《民法典》关于遗产分配的原则,尽孝者多分,未尽义务者少分或者不分。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老二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场兄弟之间的遗产争夺案生动诠释了《民法典》第1130条“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的真正含义,传递了三个重要信号:

一是,赡养义务的“不可交易性”。就是说,赡养的核心是“养”和“伴”,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金钱给付。

老母亲虽然有高额退休金,有保姆照料,但陈家大哥和三弟长期的陪伴、照料和精神慰藉是金钱和第三方服务无法取代,被法院明确认定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二是,遗嘱形式的瑕疵并不否定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老母亲的“遗言”虽然在形式上不完全符合法定的代书遗嘱的要件,但法院并没有因此全盘否定其内容,反而将其作为判断老人真实意愿和子女赡养真实情况的关键证据。这体现了一种平衡的智慧。

三是抚恤金分割可参照遗产分配原则。

在法律上,死亡抚恤金被明确定性为非遗产,属于逝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不用于清偿逝者生前的债务,不适用遗嘱继承。

它的分割也不是“一刀切”的平分,而是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综合考量近亲属自身的经济状况,以及对逝者尽赡养义务的多少,进行适当分配。

法律可以裁决遗产的归属,却无法修补破碎的亲情。陈家老二锲而不舍地打了两年官司,花了9万元诉讼费,只分得近3万元,更失去了宝贵的兄弟情。

(本文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配图系豆包AI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