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一女子和丈夫得知15岁儿子在学校被同学索要财物以及殴打后,怒气冲冲地来到学校讨说法。由于情绪过于激动,在调解过程中女子丈夫突然倒地不起。学校虽然提供了AED,但没人会用,女子只得求助120急救中心,并按照医嘱对丈夫施救。可等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时,女子丈夫已经身亡。目前,警方以及教体局均已介入调查。
据悉,今年3月30号下午,李女士和丈夫突然接到班主任老师的通知,称他们的儿子在学校被同学殴打和索要财物,让他们二人去学校配合处理一下。
李女士和丈夫得知后既心疼又气愤,于是匆匆赶往学校。班主任老师约的见面地点是学校操场,在李女士夫妇赶到时,他们的儿子和同学的家长也在场,班主任老师正进行着教育。
班主任老师见人都来齐了,于是带着大家去了学校的调解室。在调解室内,李女士和丈夫得知了自家儿子刚开始是被同学索要零食,后转变为被索要财物,如果不给就遭到殴打。
李女士和丈夫越听越气愤,自家就这么一个宝贝儿子,平时自己都不会怎么打孩子,情绪也随之激动起来。
突然,李女士的丈夫整个人就蔫了下去。李女士见状和班主任老师见状,立即上前查看,但李女士的丈夫已经没了意识。
大喊顿时就慌了,儿子更是在一边喊着:“爸爸,爸爸!”
李女士是第一个反应过来的,她让班主任老师去找急救设备,然后自己打了120急救电话。
学校得知情况后,立即提供了一台AED设备,可问题是,没人会用这个设备。
李女士这边已经在120接线员的帮助下,开始对丈夫实施心肺复苏,但一直没有任何效果。
等医护人员赶到时,发现李女士的丈夫已经彻底失去了生命体征。
后经诊断,李女士的丈夫49岁,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其生前患有高血压,且长期服药控制。
目前,教体局与公安机关已经介入。
经公安机关调查,李女士与丈夫是下午4点55分进的学校,4点59分与班主任和对方家长碰面,5点08分进入的调解室。
通过调解室的监控来看,双方家长在接受调解时并没有任何的冲突发生,也没有过激的言行。
这起事件其实可以分两方面来看。
第一,关于李女士儿子被欺凌的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从这项规定来看,班主任老师在发现李女士的儿子被同学欺凌后,并未进行隐瞒,而是完全按照上述规定,通知了双方家长到学校调解,所以班主任老师的处理方式并没有问题。
不过,光事后不补救是不行的。如果学校没有提前做好防欺凌的工作宣传,没有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防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还是有责任的。
希望教育部门查清学校是否做好了防欺凌教育,如果发现没有做好,建议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处分。
第二,关于李女士丈夫意外身亡的问题。
有不少人认为,学校有提供AED,但不会用,这说明学校没有对老师们进行过培训,这要是学生发生点什么事,该怎么办?所以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担责。
但也有人认为,学校并不对外开放,不会让社会上的人都可以随意进学校,所以学校并不符合公共场所的特性。
其实从法律实践来看,学校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应当结合场景的应用。教室、办公室、运动场馆、图书馆、调解室等,均是学校师生们共同使用的场所,并非私人场所,具有相对涉众性、公开性,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
因此,李女士和丈夫是被班主任老师邀请到学校处理欺凌一事,那么李女士的丈夫突发疾病,学校是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
可学校提供了AED设备,却不会使用,这显然是未尽到安全知识培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不过,李女士的丈夫自身患有疾病,且警方证实在调解室内没有发生激烈言语以及肢体冲突,所以李女士丈夫的疾病,大部分因素还是在自身,学校可能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
大家对此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