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同事被辞退了,她要求N+1的赔偿,公司同意了。人事经理说:“你基本工资2800,一共干了4年,补偿金是14000。”同事却不认可。同事当场就跟人事经理理论,说自己每个月到手工资不止2800。她拿出手机里的工资条截图,上面写着基本工资2800,绩效工资3000,交通补贴500,餐补300,还有全勤奖200,每个月实际到手6800。人事经理说,公司计算补偿金只看基本工资,这是公司的规定。同事反驳,说她查过劳动法,补偿金应该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算,不是只算基本工资。人事经理没让步,说公司一直都是这么算的,以前辞退员工也都是按基本工资给的补偿金。同事不接受,说规定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该给的赔偿必须按法律规定来。之后同事找了好几次人事经理,都没谈拢。她把自己的工资流水打了出来,上面清楚记录着过去12个月每个月的实发工资,平均下来确实是6800左右。她拿着工资流水和劳动法相关条款找人事经理,人事经理还是坚持按基本工资算,说绩效工资和补贴不算固定收入,不能纳入补偿金计算基数。同事没辙,就找了公司领导。领导说这事归人事部门管,让她还是跟人事经理协商。同事觉得公司是在故意少给赔偿,心里很不服气。后来实在谈不拢,她还是准备走法律途径。她咨询了律师,律师明确告诉她,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补贴等所有固定收入,公司只按基本工资算的做法是违法的。同事把律师的话转告给人事经理,人事经理还是没松口,说公司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不能因为她一个人破例。同事没办法,只能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过程中,公司还是坚持自己的计算方式,拿出了员工手册,上面确实写着补偿金按基本工资计算。但仲裁委最终支持了同事的诉求,认定计算基数应该是平均工资。最后公司按6800的基数给同事算了补偿金,4年N+1就是5个月工资,一共34000。同事拿到了该得的赔偿,这事才算结束。我们办公室里好多人都不知道,补偿金还有这么多门道。平时大家只知道N+1,却不清楚计算基数到底包含哪些收入。很多公司都把基本工资定得很低,其余收入以绩效、补贴的形式发放,是不是就为了以后辞退员工时,能少给点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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