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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凯里,男子养了只烈性犬,不仅咬死过别人家的鸡,还咬伤过人,男子看狗生出这么多

贵州凯里,男子养了只烈性犬,不仅咬死过别人家的鸡,还咬伤过人,男子看狗生出这么多祸事,也懒得管了,把狗拴在一地下停车场后就一走了之,谁料,2名路人路过时,被挣脱绳子的狗咬伤,其中一人被咬成重伤二级。法院认为男子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最终判决却出乎意料。

2023年9月9号傍晚,一个地下停车场里,吴某丙和吴某丁正好路过。

谁料走着走着,不知从哪窜出一条大黄狗,那是真凶,挣断铁链扑上来就咬。

吴某丙被咬成重伤二级,吴某丁也是轻微伤,俩人倒在血泊里,罪魁祸首就是蔡某养的那只烈性杂交犬。

这狗不是一天变凶的。早在8月,蔡某就从凯里下司镇买回这只狗,专门用来打野猪。

因为狗太凶,养不了,就扔到朋友吴某处寄养。

结果在吴家,这狗多次挣脱锁链咬死别人的鸡,9月1号更是把来玩的小孩脸给咬了。

蔡某没办法,赔了9000块医药费,把狗领走了。

按理说吃了亏得长记性,可蔡某的操作让人看不懂。

他把狗拉到地下停车场,找根铁链往消防栓上一拴,转身就走了。

说白了,他觉得这狗就是个大麻烦,他懒得管。

蔡某一走就是好几天,水没一口,饭没一碗,完全是撒手不管的架势,任由这恶犬在公共场合自生自灭。

出事后,蔡某倒是没推脱责任,11月6号主动赔了受害人50万,又是道歉又是求谅解。

但检察院还是把他告了,理由就是,蔡某养的是烈性犬,明知会伤人还往人多的地下停车场一扔不管,这就是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养狗不是小事,特别是这种烈性犬。蔡某明知这狗以前咬伤过人,还把它锁在人来人往的地下停车场,连着几天不喂食、不看管,任由其自生自灭。

这种放任态度,在法律上就等同于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虽然他不是故意放狗咬人,属于过失,但因为造成了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必须判刑。

法庭上,蔡某认罪态度挺好,加上自首、赔钱、取得谅解这一套“组合拳”,法院最后判了他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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