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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眼睛!一女子从日本坐飞机回国,结果在海关处被拦下,原因是她在行李中背回 244

辣眼睛!一女子从日本坐飞机回国,结果在海关处被拦下,原因是她在行李中背回 244 本漫画,而这并不是普通的漫画,是带有不可描述内容的淫秽漫画,最后东西被没收不说,女子还被判刑,实在是得不偿失

当天,一架从日本东京飞往北京的国际航班缓缓降落在大兴机场。旅客们陆续走出机舱,前往海关通道办理入境手续。

就在这时,一名 40 余岁的女性旅客引起了海关关员的注意。她一个人竟然拖着 2 个大行李箱、1 个小行李箱,手里还拎着 1 个手提包和 2 袋免税品,行李数量明显超出了普通旅客的正常范围。
更可疑的是,她毫不犹豫地选择了 "无申报通道" 通关。按照规定,旅客携带需要申报的物品入境时,必须走 "申报通道" 并如实向海关申报。

海关关员立即上前拦住了这名女子,要求对她的行李进行开箱检查。女子当时显得有些慌张,但还是配合着打开了行李箱。

当两个大行李箱被打开的那一刻,在场的海关关员都惊呆了。箱子里几乎没有任何衣物、日用品或者其他普通的旅游纪念品,满满当当全是各种漫画书籍。

这些漫画的封面大多设计得十分露骨,上面清晰地标注着 "十八禁" 的字样。随便翻开一本,里面全是不堪入目的色情画面和低俗文字。

海关关员当场对这些漫画进行了初步清点,发现数量竟然有数百本之多。随后,这些漫画被全部暂扣,并送往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经权威部门鉴定,这名女子携带的漫画中,有 244 本被正式认定为淫秽物品。

那么,这名女子为什么要冒着这么大的风险,从日本背回这么多淫秽漫画呢?难道是自己看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这名女子姓汪,在日本某公司工作,同时她还有另一个身份 —— 活跃于网络平台的 "跨境代购"。她长期在闲鱼等平台发布广告,宣称可以代购日本限定漫画、玩具、徽章等各种商品,以此赚取代购费。

汪某与客户通常通过闲鱼或者微信进行交易,采用预收成本费、货到付款等方式结算。客户下单后,她就在日本进行采购,然后利用自己往返中日两国的机会,将这些物品 "人肉" 背回国内,再邮寄给客户。

在汪某看来,这只是一门 "小本生意",她只赚一点辛苦的跑腿费而已。她觉得自己只是帮别人买点东西,就算被查到了,最多也就是东西被没收,不会有什么大问题。

正是这种侥幸心理,让她一步步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她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代购的这些 "十八禁" 漫画,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入境的淫秽物品。

而她以牟利为目的,携带大量淫秽物品入境并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进境的,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更是明确指出,走私淫秽书刊 100 册以上即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数量越高,量刑越重。

汪某携带的 244 本淫秽漫画,已经远远超过了 100 册的刑事立案标准。

最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综合考量了汪某的犯罪事实、自首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以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同时,所有被查获的淫秽漫画也被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不就是带了几本漫画吗?怎么就上升到刑事犯罪了?还有人会问,如果只是自己看,带个几本会不会有事?

这里必须给大家明确一个法律界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是为了牟利、传播,携带、邮寄少量淫秽物品进出境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也就是没收物品并可以处以罚款。

但是,一旦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那就构成了刑事犯罪,将会面临牢狱之灾。

事实上,近年来类似的案件屡见不鲜。就在 2025 年 5 月,北京四中院就审理过一起更为严重的案件。女子李小美在两年间,以 "拼团分摊邮费" 为名,组织多人从境外走私淫秽漫画 2000 余本,非法获利 2 万余元。

最终,法院认为李小美走私淫秽书刊数量大、传播范围广,不属于 "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判处她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4 万元。

这些走私分子利用 "二次元" 文化在青少年群体中的流行,将境外含有淫秽内容的漫画通过伪报品名、海上偷运或者 "蚂蚁搬家" 式的行李夹带等方式走私进境,然后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给全国各地的买家。

这些淫秽漫画内容低俗不堪,严重毒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诱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风气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在此,我们也要提醒广大出入境旅客,一定要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要携带任何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