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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原告要求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某管委会重新作出处理】

【行政诉讼:对原告要求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某管委会重新作出处理】
 
【基本案情】就本案涉诉的征地补偿纠纷,金某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某390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起诉。金某某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某564号行政裁定,指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金某某于2019年5月3日死亡,其母亲徐某某继续参加诉讼,成为本案原告。本案中原告仍以金某某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为准,要求被告按照征地补偿价格的二倍赔偿1878468元。
 
另查明,某564号行政裁定确认本案应围绕履行收回土地补偿职责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金某某是某市某畜牧场某村村民,金某某承包了村里6亩土地并签有协议。金某某在承包地里建了居住房屋,还栽种了葡萄树。2003年金某某因犯罪在某省某第二监狱服刑,承包地被他人代管。
 
金某某的承包地在2006年被征用,地上物被拆除。2016年金某某在监狱中病重,监狱领导找家属时才知道承包地被征用拆除,金某某委托亲属与被告协商补偿事宜未果。原告认为被告应该赔偿金某某征地补偿款,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答辩称】原告起诉的拆迁补偿事宜发生在2006年以前,在某畜牧场拆迁档案中没有金某某拆迁信息的记载。金某某没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也没有宅基地使用证,金某某请求征地补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根据生效的某564号行政裁定书中的认定,本案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补偿问题进行审理,故本案系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虽然原告不能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某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中,对于没有权属证书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由于原告提出金某某建有无证主房的主张,并当庭陈述了相关的工作人员姓名,故该情形尚需被告进一步调查,被告应依法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某某新城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徐某某要求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