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依据无效材料将原告登记为股东,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于2020年1月初得知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被告某市某区行政审批局使用原告的身份信息为第三人设立了监事的登记。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在某市派出所报警。
当日派出所的办案民警给原告做了询问笔录,原告在自己没有任何签字和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于2018年6月8日用原告的身份信息为原告办理了C广告公司的监事。
经某派出所的调查,于2020年1月18日某派出所的办案民警传唤到被告处办理工商登记的办事人员,并做了详细的询问笔录。笔录中两位办事人员均称自已是一家H会计公司的员工,且在职时间并不长,此次的工商登记也是在职期间为会计公司办理的业务。
综上所述,被告在没有原告的授权书和本人到场的签字,被告使用原告的身份信息为第三人办理了公司监事的登记。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撤销被告于2018年6月8日对C广告公司作出的设立原告为监事的登记,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办理。
被告的行为属于违法操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18年6月8日将原告作为C广告公司监事的登记行为。
【被告行政审批局辩称】1、原告所诉登记行为是由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并登记,答辩人并未对涉及原告的公司进行过任何登记。故答辩人本身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违法之处。
2、原告所诉登记行为,完全依据登记时的现行法律法规,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全履行了审查义务,且各项申请登记资料完备,符合相关公司登记的条件。故原登记行为不存在任何违法之处。
3、原告所述冒用身份证的情形,答辩人认为属于民事侵权的范围,因侵权行为而造成原告损失或者其他不利情形的,应当由侵权人进行赔偿或者消除不利情形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意见】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为第三人办理注册登记将原告登记为第三人监事及股东时,收集的原告的身份证为原告丢失作废的身份证,因此,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效的证据材料将原告登记为监事、股东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8日将原告登记为第三人C广告公司监事及股东的行政行为。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