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因颈椎病就诊,医方给予处方中药治疗导致药物性肝损害的发生】
【认定事实】2023年7月19日,原告前往被告医院门诊就诊,西医诊断为颈椎病,中医诊断为项痹。诊疗意见为:葛根30g,片姜黄10g,威灵仙15g,桂枝10g,白芍30g,麻黄3g,炙甘草6g,桑枝15g,伸筋草15g,羌活15g,醋乳香10g,醋没药10g,防风10g,白术15g,黄芪30g。
共7付,用法:每日一剂,水煎服400ml,早晚两次空腹温服。同日DR检查意见:颈椎退行性变,考虑颈5-6椎间盘改变。2023年8月3日,原告前往J医院门诊,临床诊断:药物性肝损害;便秘。给予口服双环醇片对症治疗。2023年8月4日-8月19日,原告入住X大学E医院治疗。
出院诊断:肝功能不全;药物性肝损害?乙肝恢复期;高脂血症;支气管扩张(症);孤立性肺结节;胆囊炎;单纯性肾囊肿。2023年8月21日,原告入住R总医院治疗。门急诊诊断为胆汁淤积性肝炎;药物性肝损害。入院初步诊断为肝损害。
后,原告两次入住X大学E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药物性肝炎伴胆汁淤积,肝功能不全。2024年8月13日-8月19日,原告再次入住R总医院治疗,诊断为药物性肝损害,肺结节病,胆汁淤积性肝炎等。上述住院治疗合计82天。
【原告认为】2023年7月19日,原告因颈部疼痛,前往被告处就诊,被告诊断原告患有颈椎病,并为原告开具中药,原告遵医嘱煎药服用。2023年8月3日,原告自感全身无力,遂前往R医院检查,诊断为药物性肝损害。
之后,原告辗转前往附属E医院、R总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治疗。诉讼请求:原告损失合计138812元,要求被告承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55525元。
【被告S医院辩称】我院开具处方不违反配伍原则,处方中的用药也未见有相关肝损伤的报道,不违反诊疗原则,与原告肝损伤后果也不具备因果关系。
【鉴定结果】被告的诊疗过错系次要原因。
【医疗过错】1、送鉴材料中未见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等相关记录,医方开具处方时未考虑既往乙肝。
2、2023年发表的《颈椎病中西医结合诊疗专家共识》记载,椎动脉型颈椎病分为气滞血瘀型、肝阳上亢型、痰湿中阻型等。故医方病历记载的“气滞血瘀”有误。医方的上述过错与患者肝损害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医方开具中药处方未违反“十八反”“十九畏”的配伍原则,药方中用药也未见相关肝损伤报道。
4、被鉴定人张某存在乙型肝炎病毒感染史,考虑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与其自身状况同样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参照鉴定意见并结合患者的具体病情,诊疗情况,本院认定被告S医院在对原告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35%的责任,即应当赔偿原告40324元。
【判决结果】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判决,被告S医院赔偿40324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