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版周扒皮!北京一女子,公司先后要求她接管两名离职员工的工作,女子拒绝1个人干3个人的活。可公司却认为女子这是不服从工作安排,连续两次向她发送书面警告,最后将其辞退,并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女子认为,拒绝不是不服从管理,而是维护自身的权益,故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高某于2017年4月,任职于北京的一家食品公司,担任华北地区订单员。 工作期间,她兢兢业业,和所负责区域的18名销售人员相处的都很融洽。 期间,因其他区域的一名订单员离职,公司直接将该订单员的工作,以工作安排的名义,转交给了高某。 彼时,高某的工作量,从对接18名销售员,直接飙升至对接52名销售员,工作严重饱和。 她也没有怨言,而是继续她兢兢业业的工作风格。 然而,自从接手了该离职员工的工作,加班成了家常便饭。可为了生计,她还是一直咬牙坚持。 但是,让高某没想到的是,2023年3月,又有一名订单员离职,公司这次又想把这名离职员工的工作转交给她。 高某这次态度很明朗,坚决不接手。 她多次和公司沟通,她已经接管了一名离职员工的工作,工作量已经严重饱和,时不时的要加班,工作负荷已经超标,真的没有精力和时间,再接管其他离职人员的工作了,希望公司理解。 然而,高某的沟通和诉求并未得到公司重视,公司仍旧强行要求她接管这名离职员工的工作。 高某果断拒绝一个人干三个人的活。 结果,公司以拒绝正常工作交接为由,两次向高某发送书面警告,并于2023年6月21日将高某辞退,并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高某称,她的行为根本不构成不服从工作安排,她这是正当防卫,正当维护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随后,高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9332元。 《劳动合同法》第31条、35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本案中,公司让高某接管一名离职员工的工作,她对接的18名销售员飙升至52名,工作量已经严重饱和。 而公司再次要求她,继续接管另一名离职员工的工作,已经明显严重的超出合理负荷,公司的行为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核心内容,且未经员工同意单方强压,此行为构成违法。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2N)支付赔偿金。 最终,北京中三院终审认定:公司安排超出合理负荷,属变相强迫加班,员工拒绝属正当维权,非对抗管理,故公司解除合同缺乏合理合法性,构成违法解除,最终判公司支付高某赔偿金12万余元。 本案中,高某的行为,属正当维权,是在维护自己作为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合同权利,并非对抗管理。 员工有服从义务,但只限于合理、公平的劳动安排。面对不合理加量、PUA式安排,有权拒绝。 另外,公司并未评估安排给高某的工作是否超负荷,而是直接以不服从交接辞退,本身就缺乏人性化管理。 这种管理方式,违背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不利于公司发展。 企业是有经营自主权,但不能侵犯劳动者健康权、休息权。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