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一女子经人介绍,借给一家房地产公司500万,对方拿68套预售房做抵押,说好4个月还,还承诺20万利息。女子起诉后觉着稳了,手里有判决、有抵押,房子在那摆着,怎么也跑不了。不料,法院突然宣告对方破产,强制执行被叫停,那68套房子也在破产程序里被卖掉了。更要命的是,9年后法院又把破产裁定撤销了,说当年判得有问题。如今,房子没了,钱也不知去向。女子赶紧申请恢复执行,折腾下来,只从对方账户里扣到1.2万。她翻着厚厚一摞判决书,想不通问题到底出在哪儿。 2011年,那时的胡女士37岁,父母经营生意多年,家里攒下了一些积蓄。 经熟人介绍,她认识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 对方告诉她,公司开发楼盘资金周转遇到点困难,想借500万元,时间很短,只要四个月,就能给20万元的利息。 如果到期还不上,就用他们正在开发的“某小区”的房产作为抵押。 胡女士心动了,她想,对方是家大公司,总不至于为了这点钱跑路,何况还有68套预售楼的房子抵债,怎么算都是一笔稳赚不赔的买卖。 2011年7月27日,她东拼西凑,借遍了父母和亲戚,凑齐了500万元,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关键的预售楼登记手续。 四个月后,对方没有还钱。 2012年,胡女士一纸诉状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她的诉求,判决房地产公司偿还500万元本金及利息。 手握这份生效判决,胡女士觉得,这次是真的稳了。 然而,法律的复杂远超她的想象。 2013年10月,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没想到,就在执行程序启动后不到两个月,某县法院突然受理了房地产公司另一名债权人安某某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2014年7月,某县法院正式宣告房地产公司破产。 破产程序一启动,针对房地产公司的所有个别执行程序必须立即中止,胡女士被强行拉入了破产清算的漫长等待中。 这场破产从一开始就透着蹊跷。 启动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安某某,仅凭一张欠据,就被某县法院认定享有800万元的巨额债权。 最让胡女士无法接受的事情是,破产管理人竟然将“某小区”的关键“五证”都登记到了自己名下,然后开始出售房产。 胡女士眼睁睁看着,那68套本应属于她的抵押房产,就在2014年到2016年间,被陆续卖掉。 此后的日子,对胡女士来说是漫长的煎熬和奔走,她不明白,明明是自己先查封、先判决的合法权利,为什么在一个破产程序面前就变得一文不值? 她一遍遍地向法院反映情况,递交材料。 2022年,经过胡女士的持续投诉和案件本身的诸多疑点,某县法院终于启动了对当年破产裁定的再审。 2022年12月,法院作出裁定,撤销2013年宣告房地产公司破产的裁定,理由很直接:当年的破产清算存在重大问题。 2023年8月,法院正式向胡女士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 那一刻,胡女士觉得,希望回来了。 她立刻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对当年那68套房产进行查封扣押。 然而,得到的回复是,这些房子,早在2014年到2016年破产期间就被卖掉了,经过财产查控,只有7套还能进行“预查封”,其余的61套,已彻底无法追回。 当法院尝试处置时,又遇到案外人异议,执行程序再次被迫暂停。 2025年5月,法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只从房地产公司仅剩的两个银行账户里,扣划到12115.14元。 扣除82元执行费后,胡女士拿到了那12033.14元。 十四年间,胡女士从一个三十多岁的青年,变成了五十多岁的中年人。 她翻看着厚厚一摞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那些纸张记录了她所有的希望、失望与不解。 有人替胡女士鸣不平,14年啊,500万变成1.2万,这叫什么维权?法院判了不管用,房子被卖了找不到钱,打官司到底图个啥? 还有人说得更直白,钱去哪儿了才是关键。房子卖了,总得有账吧?破产管理人管着钱,现在一问三不知,律师事务所接手又说不清楚,这事不能就这么糊弄过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案中,虽然法院判决未见确认涉案房产有抵押权的内容,但胡女士称对涉案的68套房产享有抵押权益,这意味着,如属实即便房地产公司被宣告破产,其仍可以对该等房产优先受偿。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管理人将抵押房产变现后未优先清偿胡女士,涉嫌可能违反法定义务。 因此,胡女士起诉破产管理人主张损害赔偿,是当前一种可行的救济途径。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