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乱搞的下场!”北京,一男子在恋爱期间,背着女友出轨染上疾病,随后又在女友不知道的情况下,传染给了对方。女友在知晓后,果断向男子提出分手,并和男子协商签下了50万元的分期赔偿协议。怎料,仅仅第一笔钱,男子就不愿还,前女友见状,便果断将他告上法院,要求男子一次性结清本息。而此时,男子竟耍起无赖,称自己是被迫签协议的,还认为协议中约定的是“分手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最终,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李某和张女士曾经是一对情侣,两人交往过程中,还同居住在了一起。 然而,对于男友李某而言,却并不像看上去那么老实,在已有女友的情况下,仍然在外面“沾花惹草”,也因此导致自己感染上了某种疾病。 更让人发指的是,李某在明知自己得病的情况下,继续和女友发生亲密关系,导致张女士也因此感染了疾病。 在张女士得知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果断选择同李某分手。 因为李某的行为切实给张女士的身体造成了伤害,李某也自知理亏,便亲自执笔写下《分手协议》,由双方签字按手印,明确约定由李某补偿张女士50万元,分10年付清,每年5万元。 可协议刚签完,李某就变了卦。第一笔款项该支付时,他一分钱没给,张女士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只能把他告上法院,要求李某一次性付清50万并支付逾期利息。 让人想不到的是,李某接下来的辩解更是让人无语。 他表示所谓的协议是被张女士胁迫签订的,还说这50万是“青春损失费”,违背公序良俗,应该无效。 话里话外的意思是,他不用赔一分钱。 那么,法院又怎么判呢? 李某表示协议无效的说法完全站不住脚! 《民法典》143条规定,合法的协议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协议双方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1、本案中,李某和张女士签订协议时都是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由李某亲笔书写,双方签字按手印,在基本的形式上完全合法。 2、法律上讲究“谁主张谁举证”,李某表示自己在签订协议时受到了胁迫,却从头到尾没拿出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这个事实。 要知道,空口说白话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自然也不会被法院认可。 而这份协议,是实实在在能认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 3、李某还主张这份协议内容属于“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 的确,单纯的青春损失费或“分手费”,是只以分手耗费青春为由而索要的费用,把感情当商品交易,显然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也当然不会支持。 但本案不同,本案中的50万元,是因为李某出轨加传染疾病,造成张女士身体伤害,是对张女士实际损害的补偿,并不是凭空索要的青春补偿。 这种基于过错的补偿,由于是双方协商确定的,既不违法也不违背公序良俗,自然合法有效。 因李某到期不付第一笔钱,还明确拒绝履行协议,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张女士要求一次性付清50万,更是合情合理。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该协议合法有效,由李某一次性支付张女士50万元,并按到期款项分段支付逾期利息。 总之,爱情是美好,爱情也是经不起任何背叛的,既然李某做错了事,就应当认罚,推诿扯皮倒显得一点也没有格局。 当然,李某的例子也同样提醒大家:无论是恋爱还是婚姻,忠诚都是最基本的底线。一旦越过这条界限,不仅伤害他人,最终也会让自己付出应有的代价,落得害人害己的结果。 对此,你又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