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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也不是谁死谁有理!江苏淮安,一老人脑干出血,昏迷出院,家里人手不够,从家政平台

再也不是谁死谁有理!江苏淮安,一老人脑干出血,昏迷出院,家里人手不够,从家政平台请了个保姆,说好做生活照料。保姆头天上门,给老人擦洗按摩。不料,当天下午,老人就离世了。家人想不通,觉得是保姆“没弄好”,平台“推荐的人不行”,一纸诉状索赔132万。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老话说,人生无常,大肠包小肠。这话虽然粗,但理不粗。   老金家就真真切切地体会到了这句话的重量。   老金命苦,一场突如其来的脑干出血,彻底击垮了他原本平淡但也安稳的生活。   从那天起,老金的世界就只剩下医院白色的天花板和各种仪器发出的滴滴声。   他陷入了深度昏迷,对外界的感知几乎为零,吃喝拉撒全凭一根根管子维系。   家里人,老伴、子女,轮番陪护,身心俱疲。   住院的日子,漫长而煎熬。   2024年5月8日,家人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带老金回家。   出院那天,医院想必是千叮咛万嘱咐,把“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居家护理风险极高”这些话翻来覆去说了好几遍。   老金的家属,也在一份“风险自担”的承诺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按下了手印。   回到家,并不意味着安宁。照顾一个深度昏迷的病人,需要极度的细心、耐心,以及专业的知识。   翻身、拍背、擦洗、喂食、观察生命体征……每一项都是体力活,更是技术活。   家里人想着,总得找个人搭把手,分担一下,不然这日子真没法过了。   于是,他们把目光投向了家政服务平台。   2024年5月11日,也就是老金出院后的第三天,家里人通过某知名的家政服务平台,联系上了一位保姆,尹阿姨。   双方在线签订了合同,明明白白写着服务内容:“打扫卫生、照顾老人/病人”。   平台收取了7300元的服务费。   第二天,5月12日,尹阿姨第一次上门,她按照合同约定,开始履行自己的职责:为老金擦洗身体,进行一些简单的肢体按摩。   对于长期卧床的病人来说,这确实是常规的护理操作,目的是保持清洁、促进血液循环、防止肌肉萎缩和褥疮。   一切都显得那么平常,那么按部就班。   然而,就在尹阿姨完成这些操作后的当天下午,老金突然离开人世,静悄悄地。   老金的家属,在悲伤之余,将目光投向了刚刚上门的保姆尹阿姨,以及那个收了7300元服务费的家政平台。   他们认为,人上午还好好的,保姆一来,又是擦又是按,下午人就没了,这之间能没关系吗?保姆肯定是不专业,操作不当!平台推荐的人,肯定有问题!   于是,一纸诉状,老金家属将尹阿姨和家政服务平台一起告上了法院,索赔132.7万元。   此外,他们还要求返还那7300元的服务费。   有网友说:这不就是典型的‘谁死谁有理’吗?人死了就想找个垫背的。保姆就擦洗按摩了一下,又不是动刀子,132万怎么开得了口?   另有网友说:话也不能这么讲。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人刚接回来就没了,搁谁身上都接受不了。   还有网友说:我就想问一句,家属自己签了风险自担,转头就把责任全推给保姆,这不是典型的‘甩锅’吗?照顾病人不是请个保姆就能万事大吉的,自己心里没点数?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且一方存在未依约履行或履行不当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老金家属家属与家政服务平台在线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家政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范围为“打扫卫生、照顾老人/病人”,该约定指向生活照料,而非医疗护理。   尹阿姨为老金擦洗、按摩的行为,未超出合同约定范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操作存在不当。   而平台已履行信息审核及风险提示义务,不存在违约。   法院认为,平台与尹阿姨在合同履行中均不存在违约行为,老金家属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考虑到尹阿姨仅服务一日,服务合同的目的因服务对象死亡而无法继续履行,平台收取的7300元服务费应予返还,以体现公平原则。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查明,老金出院时病情危重,医院已明确告知转运及居家风险,家属亦签署风险自担承诺书,其将需专业医疗监护的病人交由生活照料类家政人员看护,自身未尽审慎义务。   而从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老金家属未能举证证明尹阿姨存在操作过错,亦未能证明擦洗、按摩行为与金某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平台与尹阿姨不构成侵权,老金家属的诉请缺乏依据。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老金家属的诉请。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