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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一28岁小伙为了赶公交,拼了命地冲刺了一两百米。不料,车是赶上了,小伙

湖南长沙,一28岁小伙为了赶公交,拼了命地冲刺了一两百米。不料,车是赶上了,小伙大口喘着气靠在栏杆上,还没来得及庆幸赶上这班车,胸口突然像被铁钳死死夹住,疼得他眼前发黑。意识模糊前,他用最后力气拨通了120。急救车上,心电图拉出“广泛前壁心肌梗死”的警报。医院来不及等家属、来不及收费,直接把人推进手术室,发现心脏最重要的血管“前降支”已经完全堵死。   28岁的孙明(化名)猛地从床上弹起,看了眼手机,瞳孔瞬间放大,要迟到了。   这已经是他多次在迟到边缘挣扎,作为一名互联网公司的程序员,孙明的生活早已和“熬夜”深度绑定。   昨晚,他又为了一个项目上线,盯着屏幕到凌晨三点。   一大早,他胡乱套上外套,抓起门口的公文包,像一颗出膛的子弹冲下楼。   小区门口的公交站,他要等的那趟车正亮着转向灯,准备驶离。   在这一刻,孙明爆发出惊人的速度,冲刺了一两百米,终于在车门关闭前的一刹那,拍响了车门。   “谢谢师傅!”他喘着粗气,胸口像被一只无形的手攥住。   他扶着栏杆投了币,想找个座位,却发现早高峰的车厢里连个站脚的地方都挤。   他只好靠在门边,任由汗水浸透后背。   然而,那只“无形的手”并没有松开,反而越收越紧。   一阵剧烈的、压榨性的胸痛,像一把烧红的铁锥,从前胸直穿后背。   他感到一阵前所未有的眩晕,开始旋转,嘈杂的车厢声逐渐远去。   一个念头像闪电一样划过他逐渐模糊的意识:“不对,这不是简单的累。”   凭借最后一丝清醒,他用发抖的手掏出手机,按下三个数字:“120……我在公交车上,我胸痛,快不行了……”他断断续续报出了大概位置和车牌号。   电话那头,调度员冷静而专业的指令让他勉强保持着一线清明。   公交车司机也发现了异常,靠边停车,乘客们纷纷让开,有人递水,有人帮忙联系家属,但孙明已经无力回应。   很快,急救人员几乎是破门而入,迅速将他抬上救护车。   心电图机的线条在屏幕上剧烈跳动,随即又拉出一条让所有医护人员心都提到嗓子眼的曲线,广泛前壁心肌梗死。   急诊中心里,气氛骤然凝固,心梗对任何医生来说都意味着与死神的赛跑。   更凶险的是,孙明在急诊床上出现了一过性意识障碍,他整个人突然“断片”了几秒。   这是心脏泵血功能急剧衰竭的信号,是心脏骤停前最骇人的预警。   此时,一个更现实的问题摆在面前,孙明孤身一人,没有家属陪同,身上可能也没带足够的钱。   但在这里,医院没有丝毫犹豫,立刻启动急救绿色通道,选择先救人。   手术室里,医生凭借精湛的技术,在闭塞处精准注入溶栓药物,然后像铺设一条微型隧道一样,将一枚小小的支架稳稳地植入,撑开了堵塞的血管。   手术很成功,孙明从鬼门关被硬生生拽了回来。   目前,孙明仍在治疗中。   有网友直言感同身受,这不就是我吗?每天加班到凌晨,第二天还要早起赶公交。看完这条新闻,我摸着胸口问自己,我现在拼命挣的钱,将来够不够交一次心梗的手术费?真等到进医院那一刻,公司会管我吗?   也有网友说,这种事最怕的就是‘“啥也赔不了”。在上班路上发病不算工伤,证明是加班导致心梗又难于上青天。最后医疗费自己扛,工作可能还保不住。   从法律角度,孙明在上班途中、为赶乘公交车而突发心肌梗死,如造成损伤,该情形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本案中,孙明突发疾病的时间为早上上班途中,地点为公交车上或车站附近,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与空间要素。   然而,要认定为工伤,要求孙明受到的伤害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伤害。   本案中,孙明系因自身身体原因突发心肌梗死,其“伤害”来源是自身疾病,而非任何外力交通事故。   所以,孙明的情形与法定工伤情形不符。   此外,本案中,孙先生是在上班途中发病,其尚未到达工作场所,未进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司法实践中,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解释通常不延伸至通勤途中,除非职工是在因工外出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途中。   单纯的上班通勤,一般不被认定为在工作岗位。   即使孙明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也要求“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   具体到本案,孙先生经医院及时抢救,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正在康复中,未出现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法定后果。   因此,孙明的情况也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