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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湖南永顺,已婚女医生与男同事于车内发生关系,而后并未即刻报警。三十余日

2025年湖南永顺,已婚女医生与男同事于车内发生关系,而后并未即刻报警。三十余日后,男同事再次于女医生宿舍与之发生关系。事后,女医生报警称遭强迫。然而,男同事却拿出三段录音,坚称女医生系自愿。一审认定无罪,但检察院提出抗诉并发回重审时却又改判了。

2025年,湖南永顺当地一家卫生院里,有两个医生,女的叫曹某,36岁,已经结婚了,男的叫罗某,40岁,也有家庭,俩人是同事,平时一起上班,抬头不见低头见,曹某因为家离单位远,平时就住在单位的宿舍里,她调到这个卫生院才半年,就被罗某盯上了。

有一天晚上,罗某开车载着曹某去山上玩,期间罗某想和曹某发生关系,被曹某明确拒绝了,可转天晚上9点多,罗某又开车把曹某带到同一个地方,俩人最终在车里发生了关系。

完事之后,罗某把曹某送回宿舍,曹某一回到宿舍,就把罗某的所有联系方式都拉黑了,她心里后悔得不行,觉得对不起自己的家人,也不想再和罗某有任何牵扯。

之后的35天里,罗某多次用各种方式邀约曹某出去,都被曹某拒绝了,曹某不堪其扰,还把罗某骚扰自己的事,告诉了单位的同事、自己的朋友,还有卫生院的院长,明确跟罗某说,俩人只能是正常的同事关系,不要再骚扰自己。

可罗某根本不听,还是一直纠缠,到了第37天早上,罗某给曹某打电话,说下午要去她宿舍玩,曹某没多想,也没明确拒绝。当天下午2点左右,曹某因为晚上要参加宴会,就从办公室回宿舍洗漱,刚收拾完,罗某就来敲门了,曹某打开门后,罗某就进了宿舍,之后俩人又发生了关系。

过程中,曹某有配合,也有反抗,还带着哭腔让罗某别搞了,中途罗某见曹某说口渴,还去给她拿了水喝。

完事之后,罗某掏出400块钱,说要补偿曹某,曹某气得把钱扔在地上,还说要去告发他,可罗某却警告她,这事传出去,对俩人都没好处,下午5点多,曹某实在忍不住,哭着给院长打电话,让院长来宿舍,说自己被罗某欺负了。

院长挂了电话,就叫上副院长一起赶到单位,正好碰到罗某,三人就一起去了曹某的宿舍对质,面对院长和副院长,罗某承认地上的400块钱是自己的,还亲口承认是强迫曹某的。

当天下午6点50分,院长陪着曹某去当地派出所报了警,民警很快就把罗某抓获了,还立了刑事案件调查。

可到了法院审理的时候,罗某却翻供了,不承认自己强迫曹某,还拿出了三段录音,说录音里能证明曹某是自愿的。

罗某的律师也帮他辩解,说曹某是自愿给罗某开门的,过程中也没有反抗、没有呼救,还有配合的举动,还说曹某报警,可能是想竞选科室主任,想推卸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觉得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罗某是强迫曹某的,再加上曹某说罗某没有威胁、殴打自己,发生关系的地点又是在曹某的宿舍,曹某还自愿开了门,过程中也有配合的动作,所以就判罗某无罪。

这个判决出来后,检察院觉得不对,认为判决有问题,就提出了抗诉,也就是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查这个案子,上级法院审查后,就把案子发回原来的法院重审。

重审的时候,法院重新梳理了所有的证据,给出了不一样的判断。法院说,判断是不是强迫,不能只看女方有没有激烈反抗,还要结合当时的时间、背景,还有女方的处境来综合看。

法院认为,曹某第一次和罗某发生关系后,就拉黑了他的所有联系方式,还多次拒绝他的邀约,把被骚扰的事告诉别人,已经明确表示不想和罗某有不正当关系了。

罗某打电话说去宿舍,也没说清楚是去干什么,曹某开门,只是觉得大白天,罗某不敢乱来,并不是自愿和他发生关系。

而且过程中,曹某有反抗,还带着哭腔求情,罗某在院长和副院长面前也亲口承认是强迫,再加上曹某是已婚的,顾及自己的家庭和名声,不敢大声呼救,事后也第一时间报了警,这些细节都能证明曹某不是自愿的,最后,重审法院认定罗某构成强奸罪,判了他有期徒刑三年。

罗某不服也没用,重审的判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他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曹某虽然经历了这些不愉快的事,但也通过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