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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何在?”河南安阳,男子上班时,觉得身体不适,便和公司请假回家休息。让人悲伤

“良心何在?”河南安阳,男子上班时,觉得身体不适,便和公司请假回家休息。让人悲伤的是,男子到家后,病情迅速恶化,最终撒手人寰。事后,男子的家属申请工伤,但公司认为,男子没有直接就医,而是在家中死亡的,不应算作工伤。最后,这件事闹到了法院,法院的态度很明确。 男子张某是河南安阳某服务公司的一名保安,工作时间在下午3点到晚上11点。 事发当天,张某和在地下车库清扫积水时,突然感觉身体发冷,疑似感冒,便向班长请假回家休息。 当晚6点34分,张某离开工作单位返回家中,原本以为只是普通感冒,休息后便能好转,可他的病情却快速恶化。 晚上10点02分,妻子袁某见情况不对,便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后,发现张某已无呼吸心跳,初步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从他离岗到离世,中间仅间隔3个多小时。 张某的突然离世,让整个家庭陷入悲痛。在为张某料理完丧事后,张某的家属便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当地相关部门随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为张某的死亡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的相关条件。 张某的家属对此结果不服,随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经审核,撤销了原先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要求重新处理此事。 涉事的服务公司见状,当即不认可这一复议结果,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该公司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则视同工伤。 而如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 而且,他请假后也没有直接前往医院进行救治。 张某是在回家休息4小时后才离世的,全程也没有抢救过程,不满足上述条款,不应视同工伤。 显然,公司的观点很清楚,认为张某发生疾病与公司无关,即便和公司有关,张某没有就医,而是直接回家,不满足“48小时之内经抢救”这一条件,不应视同工伤。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公司的诉求,主要有以下三点理由: 其一、疾病发作、加重、死亡是持续渐进的过程。 对于普通人而言,不像医生那么专业,当然也没法准确判断症状是普通感冒还是致命疾病。 张某根据当时发冷、不舒服的症状,选择回家休息,完全符合普通人的正常反应,不能用医生的专业标准苛求他 。 其二、《工伤保险条例》上的第15条条款,本意是为了保护因工作劳累致病死亡的劳动者,如果用专业标准去苛求普通劳动者,对他们无疑太不公平。 其三、从事实证据看,根据现有证据,均能证明,张某工作期间确实出现了身体不适,从不适到猝死有持续性、紧迫性。 至于张某为什么回家,大概率是因为他对病情严重性认知不足,回家休息作为便捷经济的方式,也是人之常情,合情合理。 据此,法院认定,复议机关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重新处理并无不妥,遂驳回公司的诉求。 对于这个结果,网友们纷纷点赞支持。 大家普遍认为,法院没有死抠条文、机械判案,而是真正地站在普通打工人的角度,体谅了普通人对疾病认知不足、习惯硬扛小病的现实处境。 很多人留言说,这样的判决才有人情味,也真正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而不是让辛苦工作的人最后既丢了性命,又得不到公道。 这不仅是一个案子的胜负,更是对千万打工人的保障:因工作导致身体出了问题,哪怕没当场倒在岗位上、没直接去医院,只要符合条件,也能被认定工伤。 当然,对于劳动者而言,常言道:“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大家在面对生活压力的同时,也一定要注意身体健康。 而对于企业来说,更要懂得员工才是一个企业最宝贵的财富,善待员工就是善待企业自己的未来,也是守住企业最基本的良心与底线。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注:图片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