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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块钱的尊严与七个月的刑期:当正当防卫遇上“谁受伤谁有理” 江苏徐州,一间寻

五块钱的尊严与七个月的刑期:当正当防卫遇上“谁受伤谁有理” 江苏徐州,一间寻常的小店,午后的阳光本该温暖着安稳度日的店主老陈与妻子赵女士。然而,一句善意的提醒,一场突如其来的冲突,最终让守法经营的老陈身陷囹圄,留下妻子瘫坐在法院门口,攥着判决书泣不成声:“明明是他先动手,我老公正当防卫,凭什么把我老公判刑了?” 冲突始末:从五块钱充电器到人格践踏与暴力相向 老陈的小店主营数码配件维修与售卖,日子清贫却踏实。这天午后,一位头发花白的老人张某进店,先是索要戏曲下载服务,得知无发票需付费后转而索要充电器。老陈递上价值5元的通用充电器,张某接过便径直离开,丝毫没有付款的意思。 出于经营本分,老陈追出门提醒付款,却瞬间点燃了张某的怒火。老人转身破口大骂,污言秽语不堪入耳,更恶毒的是,他竟公然辱骂老陈刚过世不久的90岁老母亲——那是老陈心中最深的痛,也是他此生最大的遗憾。 面对人格尊严被肆意践踏,老陈怒不可遏,而张某非但没有收敛,反而像一头失控的公牛,低着头连续猛撞老陈的脸部。在接连的撞击与极致的羞辱下,老陈本能地抬手推挡,又抓起身旁的音响底座挥了过去。张某随即捂着脸倒地大喊“打人了”,鲜血从指缝渗出,经鉴定构成鼻骨骨折(轻伤二级)。 警方介入后,老陈因故意伤害罪被刑拘。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赵女士无法接受这一结果,连夜凑钱上诉。二审法院虽认定张某存在明显过错,减轻老陈30%的民事赔偿责任,却仍以“反击超出必要限度”为由,改判老陈有期徒刑7个月,赔偿张某10709.28元,同时明确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现场等待也不构成自首。 法理争议:正当防卫的边界,为何容不下普通人的本能反抗? 这起案件的判决,引发了公众对正当防卫认定的激烈讨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及“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当防卫需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但争议的核心在于:当不法侵害不仅包含人身攻击,更叠加了对人格尊严的极致践踏时,该如何界定“必要限度”? 张某的行为早已超出“民事纠纷”范畴:未付款拿走商品,涉嫌盗窃违法;公然辱骂他人亡母,侵犯人格尊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用头部撞击他人脸部,更是主动实施人身攻击。这些连续的不法侵害,既侵犯了老陈的财产权、人身权,更严重践踏了其人格尊严——而人格尊严,是宪法明确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 。 司法实践中,判断防卫限度应立足防卫人当时的情境,充分考虑其面临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不能以事后冷静的标准苛求 。老陈面对的是亡母被辱的精神暴击与脸部被撞的身体伤害,双重刺激下的本能反击,怎能要求他精准计算“推挡”与“挥击”的分寸?二审法院虽认可张某的过错,却仍以“轻伤二级”的结果定罪,本质上陷入了“唯伤情论”的误区,用损害后果掩盖了是非对错。 更值得深思的是,“两高一部”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于有过错方先动手且手段过激的,还击行为一般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本案中,张某全程处于主动挑衅、攻击地位,老陈始终是被动应对,其反击的防卫意图清晰明确,却被排除在正当防卫之外,与近年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导向相悖 。 社会反思:别让守法者流泪,别让违法者恃“弱”逞强 老人并非违法的“免罪金牌”。法律对老年人的从宽处理,是基于人道主义的温情,而非纵容其肆意侵害他人权益。张某的行为,从占小便宜到辱人至亲,再到主动攻击,恶意层层递进,其过错程度远超一般纠纷,却仅被认定为“明显过错”,未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这无疑会让公众产生“违法成本过低”的困惑。 当“谁受伤谁有理”成为潜规则,当守法者维护自身权益反而要付出牢狱代价,社会的公平正义将何去何从?试想,今后商家遇到类似情况,是该忍气吞声放任违法行为,还是坚守底线却面临牢狱风险?正当防卫的本质,是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自己的权利,而非要求受害者成为克制隐忍的“圣人”。 法律的权威,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引导“守法者受保护,违法者受惩戒”的正向风气。老陈的7个月刑期已成定局,但这起案件引发的思考不该停止:司法裁判应兼顾法理与情理,既要严守法律底线,更要回应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期待,不能让好人因保护自己而流泪,更不能让恶人因年龄而肆意妄为。 毕竟,一个健康的社会,从来都不该让尊严有价,更不该让正义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