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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男子在公司上班,长期被领导PUA,不是说他业务能力差,就是说他是个失败者

深圳,一男子在公司上班,长期被领导PUA,不是说他业务能力差,就是说他是个失败者。面对领导的长期否定,男子特别在意领导的评价,导致内心心情压抑,每天只要想到领导的话,他的内心就会开始心慌,如果到了公司门口,还会莫名的心悸、疲惫,甚至还会呕吐、腹泻,后来还有了轻生的念头,总之整个人精神状态严重失衡。 海报新闻3月28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当一份工作,一直带给自己心理压力,这份工作其实真的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一男子张某(化名),今年42岁了,在一家单位里上班。 要说在上班的时候,张先生就如坐针毡,业务也比较繁忙,工作的节奏也很紧迫,面对工作时不时的就会如坐针毡、应接不暇。 在这样高压的工作氛围里,还要面对上司的批评。 每次看到张先生工作不到位的地方,领导直接就会开骂,二话不说,对着张先生劈头盖脸的批评。 批评之后,还会单独找张先生谈话,认为他年纪到42岁了,能力怎么还这么差;要么就是说他一把年纪还一无所成。 面对这些话,张先生只能低着头听之任之。 到了第二天,还继续要回到工位上工作,继续面对没完没了的业务,继续应对客户的投诉,回头再应对领导的抱怨。 在高压的工作岗位上,张先生只能这样能混一天、是一天,也没有想过要离开公司,毕竟领导一直在给他PUA,出去也没人要。就这样,对他否定,张先生甚至真的也对自己的人生持否定态度。 慢慢的,长此以往,张先生的内心,早就开始积累了很多负面的情绪,这些情绪,其实一直在吞噬张先生的健康。 呕吐、拉肚子、心悸、心慌、失眠、夜里忧郁,整个人就很疲惫。 不仅身体不行了,就连心理也很差,只要想到工作、想到公司、想到自己的领导,张先生几乎都要崩溃。 甚至每天刚到公司,只要刚到大门口,张先生就开始心慌、紧张、浑身不自在。不单单是对工作,甚至是对周围的任何事情,张先生都提不起精神。 后来,张先生竟然还因此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他感觉自己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了,就想要去医院里检查一下,跟心理医生好好说道说道。 来到医院之后,进入诊室,张先生面对着医生也是一言不发。 医生其实早就看透了张先生的症状,就先给他倒了一杯热水,然后给张先生递了一份纸巾。 张先生内心似乎被轻柔相对,他再也抑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当时就在诊室里抱着医生大哭。 这么些年来的抑郁,在此刻,张先生终于得到宣泄,他一直被定义为:失败的人、没用的人、无能的人。 但是医生却对他给以了肯定的评价,因为你并非无能,只是没有客观的去看待别人的评价。即便有人做出了不好的评价,积极看待就行,不需要特别的上心,自己对自己的看法,那才是真的。 医生还指出:其实你很好,只不过在情绪低落的时候,别人如此评价,你的认知就更加遭受伤害了。 在一段时间的治疗之后,张先生终于慢慢的走了出来,情绪也有所控制跟好转。 出院之后,他先去辞掉了那份让他内耗的工作,后期调整后,准备重新再面对新的选择。 在一家单位任职,领导一直高压管理,如果员工被心理压迫遭受损害,公司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根据《民典法》规定,长期言语侮辱、公开贬低、恶意打压等行为,已经侵犯了员工的人格权。如果员工可以提供证明,领导的行为跟自己的心理健康恶化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管理失职的责任。 当公司内部的领导一直言语、、精神打压员工,作为公司,是否应该对员工负有保护义务呢? 根据《民典法》第119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不仅要保护物理安全,还包含心理安全。 如果公司对于职工的霸凌行为一直视而不见,并且也没有及时干预,就会被认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当心理、精神遭受侵害,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人格尊严”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还要求做出经济补偿。 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员工比如说案中的张先生,还可以提出上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侮辱的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报个警依法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压抑的氛围,很折磨员工的心智,所以,尽快远离或许也是个好方法,起码心态能够得到解放。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