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太气人了!湖南长沙,一女子上班时抓小偷,却被小偷扇耳光,她本能还了下手。店长给她发66元红包,还申请500元“委屈奖”,结果被公司驳回,理由是女子还手了,小偷也“受了伤害”,不符合评定标准。女子气得直接辞职。 段丽(化名)在长沙一家便利店当收银员,那天下午店里人不多,她正低头整理货架。 突然听见柜台方向有动静,抬头就看见一个戴鸭舌帽的男顾客,正往收银台抽屉里塞东西。 她大喊一声你干什么呢,那人拔腿就跑,段丽梅抄起扫帚追出去,在店门口拽住对方衣袖。 那人反手就给她一耳光,打得耳朵嗡嗡响,段丽梅本能地抬手推了他胸口,那人趔趄两步,捡起掉地上的钱包就跑。 她摸着火辣辣的脸,回到店里报警,店长看监控后说:你这姑娘怎么还手了? 段丽梅眼泪直打转:他打我还不还手?难道站着挨打? 第二天店长把监控视频发工作群,配文:段丽梅抓小偷被扇耳光,还手推人。 群里炸锅了,有人说就该让小偷知道疼,有人说还手可能被讹。 店长私聊段丽梅:公司有委屈奖,我给你申请500块。 段丽梅摸着肿脸笑:这点钱买不了尊严,但至少公司承认我是对的。 三天后店长告诉她,公司驳回了申请。 理由写着:还手行为超出正当防卫范畴,小偷倒地时膝盖擦伤,构成双方互伤。 段丽梅看着红头文件上的白纸黑字,手直发抖:我维护店里财物,被打还手叫互伤?那小偷偷东西算不算伤害? 她冲进经理办公室要说法,经理推眼镜:公司制度白纸黑字写着,防卫过当就不符合奖励条件。 段丽梅掏出手机播放监控:小偷先动手,我推他胸口,他倒地是自己绊的。 经理摆手:视频只能证明动作,证明不了伤情因果。 这事传开后,网友吵翻了。 有人说公司把员工当傻子,有人说小偷是惯犯就该教训。 便利店老顾客王大爷说:那天我亲眼看见小偷掏钱包,丽梅这姑娘冲上去时,腿都在抖还抓贼,公司倒好,把贼当宝。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段丽梅被扇耳光时,小偷偷钱包行为已既遂,但暴力威胁仍在持续,此时还手推胸属于制止侵害,符合防卫适时性。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负防卫过当。 段丽梅推小偷的行为,未超出防卫限度。 劳动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公司将还手行为一概定义为互伤,否定正当防卫,既违反法律逻辑,也损害劳动者权益,该条款因违法而无效。 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过错责任原则。 小偷实施盗窃和暴力行为在前,如果真的出现受伤,也属于自陷风险,除非能证明段丽梅推搡行为直接导致伤情,否则应自行担责。 当企业制度与法律正义碰撞时,该选择沉默还是发声呢? 当劳动权益遭遇扭曲解读,是妥协还是抗争? 或许真正的企业责任,不是规避风险,而是守护每个普通人的尊严与勇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