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位年轻的女大学生,才20岁准备去练歌房里上班实习。当时从事的是陪酒女一职,工作期间经常喝的酩酊大醉,谁知道出事那天,女生陪客人喝酒再次喝醉,妈妈跟她联系也没空答复,后来一直失联,妈妈非常着急,找到孩子的时候发现,女生被从河里面找到了。妈妈伤心欲绝,想要了解事情的真相。 (本案例参考来源:法治视讯) 一位年轻的女大学生小琦念大四,根据安排,她需要出去找个实习工作。 小琦在网上联系了一个工作单位,对方自称是一家练歌厅的李经理,当时给小琦发来了招聘信息。 李经理称:他们公司需要招聘一个酒水的促销员,工资一个小时160元,如果酒水售出去,还可以拿到45%的提成。 另外,李经理还提到,进入公司之后,包吃包住,在上满一段时间之后,可以得到1.2万元的保底收入。 小琦对这个工作还挺感兴趣的,询问具体的工作内容。 李经理也立刻答复:主要是帮助客人点歌、倒酒、陪着喝酒、唱歌、清理台面卫生。 小琦感觉这个工作,她可以做,于是就回复了李经理,她同意,会过来上班的。 在正式工作了一段时间之后,小琦的工作倒还挺顺利的,每天都是坚持打卡上班,虽然陪喝酒,并不算是非常光彩的一份工作,但是小琦可以拿到属于自己的工作收入。 后来小琦妈妈饶女士询问女儿在哪里上班,得知女儿在练歌房陪人喝酒之后,瞬间感觉有些蒙圈,并且质问女儿:“你现在胆子真的是越来越大了!” 小琦这个孩子很内向,面对妈妈的质疑,后来也不怎么跟妈妈联系。 后来饶女士继续给女儿发信息:“问你呢,你人呢,缺钱吗?早上出去,到现在妈妈也联系不上你。” 总之,饶女士对女儿小琦的这份工作,表示非常担忧。 再后来,小琦还是继续在练歌厅里上班,直到出事的前一天晚上,小琦陪客户喝酒,时间照样是到深夜,而且她仍然是喝的酩酊大醉。 下班之后,小琦自己一个人回家,根据监控可以看到,小琦醉的晕乎乎的,走路也不稳,当时路经一个小湖的时候,小琦走了两圈之后,掉进了湖里。 也就在这天出事之前,小琦的妈妈一直在跟女儿联系:“你去哪里了?为什么不回答妈妈?”但是后来小琦也回复了,不过她跟妈妈说:“我暂时不方便跟你说。” 话里话外都可以感受到,饶女士对孩子的担忧。可是小琦,却再也无法回答妈妈的信息了。 因为直到最后,也没等到女儿的回信。 面对女儿的失联,饶女士非常害怕,赶紧又联系了姐姐,准备兵分两路去寻找女儿。 但是一直找不到女儿,饶女士立刻就报了警,在小琦失联之后的第三天,办案人员给饶女士打来了电话:人找到了,从河里捞上来的。 得知这个讯息之后,饶女士不能接受,不敢相信,无法面对。 办案人员则调出了事发当晚的监控,可以确定的跟饶女士说:孩子就是喝醉了,在湖边意识不清,自己掉下去的。 虽然如此说,饶女士还是不愿意相信,仍然怀疑小琦上班的练歌房,是否跟女儿的离世有一定关联。 饶女士表示,她从小琦的手机里,看到李经理给孩子发的这些信息:不好意思,委屈你了,没有照顾到你的情绪是我的问题,实在抱歉.....你心里有什么问题,完全可以跟我讲,大家可以商量。 等等之类的话,不禁让饶女士怀疑,练歌房究竟对女儿做了什么、说了什么,是否让她产生了抵触的情绪? 现如今,饶女士已经走了法律途径,准备跟练歌房论一论,上诉来维权。 对于母亲饶女士来说,她沉重的心情值得理解,一个年轻的生命,竟然在下班之后不幸离去,作为家人,肯定是悲痛万分。 如果说作为客人,练歌房需要保障客户的安全权益。根据《民典法》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等娱乐场所等经营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损害他人利益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不管是客人,还是员工,醉酒到意识模糊,练歌房没有尽到安全照顾义务,也没有及时通知家属,没有阻止其独自离开,没有协助送医,就会被认定为没有尽到照顾义务。 而作为员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或者上下班途中,发生非工作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则构成工伤。 如果可以证明小琦供职于这家练歌房、存在劳务合同、是因为工作缘故醉酒、下班途中遭遇事故,经过调查后确定,则可能视为工伤。 这件事儿,您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