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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一位准爸爸陪着怀孕的妻子来做产检,当得知给妻子做检查的是男医生,这名男

吉林长春,一位准爸爸陪着怀孕的妻子来做产检,当得知给妻子做检查的是男医生,这名男子瞬间情绪失控,在医院大厅里破音嘶吼:“让人看了,不过了,明天离婚!”旁边有人劝他别小心眼,他红着眼回怼:“我必须小心眼!”话音刚落,他猛地冲出去,一头撞向墙壁,吓得周围人惊叫连连。护士赶紧拿来氧气包给他吸氧,可他还是激动得不行,嚷嚷着“我今天必须死在这医院”。医院解释说,科里男医生女医生都有,介意的话挂号时挑女医生就行。   据悉,2026年3月26日,在妇产医院的候诊大厅里,上演了一幕令人错愕的“闹剧”,迅速在网络上发酵,引发了一场关于医患关系、婚姻信任与个人隐私的大讨论。   事发时,丈夫李先生(化名)满怀欣喜地陪着孕妻王女士(化名),来到这家在当地颇负盛名的妇产专科医院,进行常规的产前检查。   这本该是充满期待与温馨的时刻,是为人父母前又一次爱的确认。   然而,一个看似平常的细节,却成为引爆李先生内心情绪的导火索。   当李先生得知,为妻子进行彩超检查的医生是男性时,他的世界仿佛在那一刻瞬间崩塌。   他无法接受,自己视若珍宝、即将为他孕育后代的妻子的身体,在毫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被另一位陌生男性的目光与仪器所审视。   一种混杂着愤怒、羞辱、无力与背叛感的复杂情绪,如火山喷发般不可遏制地爆发了。   李先生的声音在空旷而嘈杂的医院大厅里显得格外刺耳,他几乎是用尽全身力气在嘶吼:“让人看了,不过了,明天离婚!”   旁边一位黑衣男子试图上前劝阻,或许是出于好意,或许是觉得难以理解,他问道:“你怎么这么小心眼?”   这句在旁人看来是劝解的话,却如同火上浇油。   李先生毫不犹豫地回应:“我必须小心眼!”   在他看来,这无关心眼大小,而是一条他内心认定的、不可逾越的界限。   话音刚落,令人心惊的一幕发生了。   李先生突然快步向前冲去,用尽全身力气朝坚硬的墙壁撞去。   现场的医护人员迅速反应,护士拿来氧气包为他缓解情绪,其他工作人员也围拢过来,试图安抚这位失控的准爸爸。   然而,李先生似乎已听不进任何劝告,撞墙之后,他的言辞更加激烈,甚至喊出“我今天必须死在这医院”这样极端的话语。   此刻的他,不再是那个期待新生命降临的温柔丈夫,而像一个被侵犯了领地、困在牢笼里的困兽,用最原始的方式表达着自己的不满与痛苦。   这段视频被上传到网络后,评论区瞬间成为观点的“战场”,两种截然相反的声音激烈交锋,互不相让。   有一种声音认为,李先生的反应“小题大做”,思想过于保守和陈旧。在他们看来,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医生眼中只有病症,没有性别之分。尤其是在妇产科,男性医生接诊是再正常不过的现象。   而另一种声音,则对李先生表示了某种程度的理解,他们认为,异性接诊的确会让人产生尴尬和不自在的感受,尤其是在涉及隐 私部位的检查时,这种感受会更加强烈。李先生作为丈夫,有保护妻子隐私的本能,他的愤怒虽然过激,但情有可原。   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即3月27日,有媒体记者就此事联系了医院。   工作人员介绍,科室里既有男医生,也有女医生,且女医生人数更多。如果孕妇或家属对此比较在意,完全可以在挂号时选择女医生。   医院工作人员透露,目前患者及家属已经离开了医院。   那么,从法律角度,男医生为孕产妇进行彩超检查,是否构成违法或侵权呢?   《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师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后,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妇产科、产前诊断中心为男医生的合法执业范围,法律从未规定妇产科医生必须为女性。   因此,仅以医生性别为男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任何违法或违规行为。   而李先生妻子的身体健康未受到任何损害。   李先生本人情绪崩溃,属于其自身心理反应,非医院诊疗行为直接所致。   关键是,医院在挂号系统已通过头像标识医生性别,并允许患者提前提出更换要求。这说明医院在管理上已设置了保障患者选择权的机制。   若医院在患者挂号、分诊过程中,未有任何提示,强行指派男医生进行隐私检查,则可能在程序上存在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的瑕疵。   但本案中,未见相关报道证明医院存在此类强行指派且拒绝更换的行为。   所以,除非有证据证明医生在检查过程中存在超出诊疗必要范围、不当言语或行为等违规情况,否则医院及医生不因此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