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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北一男子因为讨薪维权败诉后,在取法院判决回执单的时候,拿刀狠狠的刺

2015年,湖北一男子因为讨薪维权败诉后,在取法院判决回执单的时候,拿刀狠狠的刺向了与本案相关的四名法官,四名法官因此倒地不起.... 胡庆刚1972年10月4日出生,家住十堰市茅箭区张家巷。他长期从事体力劳动,文化程度较低,仅读过小学三年级。 2013年8月13日,他经人介绍进入十堰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工作,主要做电焊、烤漆等活。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发放存在拖欠情况。 两个月后,公司安排他到武汉方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继续干活。 2013年底结算时,胡庆刚发现自己拿到的钱比同期工友少了一半,这成为双方矛盾的起点。 2014年2月23日左右,他离开十堰方鼎公司。此后多次索要欠薪未果,还通过市长热线投诉。 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帮助他讨回2157元,但劳动关系认定上双方分歧明显。 2014年3月,胡庆刚向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加班费、拖欠工资赔偿金等共计约6.5万元。 仲裁委审查后认为,他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与十堰方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驳回请求。他不服,于同年起诉至茅箭区人民法院。 一审中,胡庆刚提供了工作服、银行账户明细、考勤证明复印件以及公司总经理签名的工资结算说明复印件等材料。公司则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称花名册中没有他的名字。 2015年3月23日,茅箭区法院判决认定证据不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胡庆刚随后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5年8月26日维持原判。 2015年9月9日上午9时33分,胡庆刚按照通知来到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二审判决书。 在法院门口,经值班法警联系,主审法官刘坦下楼将他带到六楼民三庭办公室。 刘坦时年28岁,郑飞31岁,同在办公室办公。胡庆刚裤子右边口袋里装着一把黑色弹簧刀,长约20多厘米,此前用报纸包裹带入法院。 进入办公室后,刘坦依法送达判决书并答疑。胡庆刚拿到文书签字确认,反复查看维持原判的结果,提出疑问。 刘坦对判决理由作出解释,双方在办公室停留约二十分钟。胡庆刚继续追问为什么说他没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随后胡庆刚突然起身,拿出刀具,先朝刘坦左侧胸部捅刺一刀,又朝右胸补刺一刀,刘坦胸壁贯穿,伤情轻伤二级。 郑飞发现情况后立即起身试图阻止,胡庆刚转向郑飞,连续捅刺其胸部和身体多刀,郑飞前胸后背共中七刀,贯穿右胸和后背,刺穿肺部,造成开放性血气胸、左侧肩胛骨骨折等重伤。 同楼层民三庭审判员刘占省听到动静赶来,上前试图抓住胡庆刚肩膀,被反手一刀捅向左胸,刀伤深约10厘米,伤及胸骨,伤情轻微伤。 民三庭庭长胡韧闻讯赶到,试图阻拦时被捅刺腹部,同样造成轻微伤。 胡庆刚行凶后拿着刀离开办公室,试图逃离,跑到法院地下停车场入口,因栅栏门锁死无法继续,在负一楼墙角躲藏,被巡查法警发现并用防暴叉制服。 此时他裤腿湿了,地上留下一圈尿渍。整个行凶过程持续几分钟,警方于上午10时19分赶到,与法警共同控制住胡庆刚。 2017年12月1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胡庆刚因劳动争议纠纷败诉心生怨恨,准备刀具蓄意行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救治及时等原因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四名受伤法官对胡庆刚的行为表示谅解,考虑到其无固定收入且孤身一人,放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 胡庆刚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案件因其患病等原因多次延长审限。 判决后,胡庆刚服刑,四名法官经过治疗逐渐恢复,但伤情留下了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