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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6日,下午5点19分。 无锡惠山区一条河边,一个老人扛着拖把

2024年10月26日,下午5点19分。 无锡惠山区一条河边,一个老人扛着拖把,走到台阶上。 监控视频拍到了他最后的画面。他肩上扛着拖把,往河道旁的台阶走过去。 几分钟后,有人发现他掉进了河里。 从河道对岸跑过来,把人救起来,送到医院。人已经不行了。 老人姓刘,67岁。 事情发生之后,家属把两个单位告上了法庭。一个是管理这条河的相关单位,一个是街道办。 索赔91万多。 家属的理由听起来挺充分:河边没有警示标识,没有护栏,没有防滑措施。他们说,就是因为管理部门什么也没做,老人才会掉进河里死掉。 一审法院驳回了。 家属不服,上诉。 前几天二审也判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案,讲究证据和逻辑。 家属说河边台阶没护栏,没防滑措施。法院查了,那段台阶是从村里的公共道路一直延伸到水边的。这种台阶在沿河的村子里到处都是,不是谁专门修的,是村民们祖祖辈辈走出来的,大家习惯了去河边洗东西、挑水、洗菜。 要把这种台阶全封起来,或者全装上护栏,不现实。法律也没规定河道管理者必须这么干。这是村里人自己走出来的路,是几十年生活习惯的痕迹。 家属说台阶湿滑。但那天本来就下雨。路面湿,是天上下雨下的,不是谁把水泼上去的。这是老天爷的事,不是谁没管好。 家属说晚上没灯。但事发那天,下午5点19分,天还没全黑,还有自然光。而且这条河边的路不是市政马路,没有强制规定必须装灯。村里哪条河边都有路灯?显然不现实。 还有家属说河里有垃圾没清理,警示标志不明显。法院也逐一驳了回去。 最关键的是这一段。 法院说,刘某是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什么意思?就是说,他是个成年人,脑子清楚,知道自己干什么。 下雨天路滑不滑,河岸和水面有多高,靠近水边有没有危险,这些事一个成年人不可能不知道。选了个下雨天扛着拖把去河边洗,自己不注意安全,脚一滑掉进去了。 这才是直接原因。 跟河道管理部门怎么管这条河,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句话,说白了就是:你自己滑倒的,怪不着别人。 这场官司,表面上是索赔91万,背后其实是一件事:谁该为意外买单? 家属的心情谁都能理解。好好一个人,说没就没了,换谁都接受不了。但接受不了,不代表就得找个人来赔钱。 法院这次判得很清楚,没有因为人死了就让管理部门掏钱意思意思,也没有因为家属哭得惨就判个什么人道主义补偿。 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 这背后其实有一个更深层的东西。 农村的河,跟城市的公园不一样。城市公园的湖,是景观,要装护栏要立牌子。农村的河,是生活的一部分。村民祖祖辈辈在河边洗东西,那些台阶是走出来的,不是修出来的。这是乡村生活的真实样貌。 如果每条河边都要装护栏,每个台阶都要做防滑,每个地方都要装路灯,那农村就不是农村了。 法院这次判的,其实是在说:有些风险,是成年人自己应该知道的。有些习惯,是祖祖辈辈传下来的,不能因为出了意外就把责任全推给管理者。 老人的死确实让人难过。但错不在管理部门,错在雨天去河边洗拖把这个事本身。这话听着冷,但法律就是法律。 91万这个数,家属大概也是觉得,总得有人为这条命买单。 但法律不是谁闹谁有理,也不是谁死谁有理。 你怎么看这件事?家属索赔91万,你觉得合理吗? 来源:红星新闻、齐鲁晚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