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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男子在江中游泳,市民被迫观看,忍了一个月,实在无法直视,这才发布视频,

四川乐山,男子在江中游泳,市民被迫观看,忍了一个月,实在无法直视,这才发布视频,劝他好歹也穿条泳裤,不要在公共区域造成安全隐患。 汪女士每天早上都会去散步,都会途经小区外面的徐浩大桥。 桥下水流温和,特别适合大家游泳。 一个月前她就发现一名四五十岁的男子没穿泳裤。 当时她以为是这名男子当天忘记拿了,但是又不愿意舍掉游泳的机会,所以才这么大胆。 可第二天她照常去散步,照常在那个时间看到了这名男子,还是和昨天一样,她就觉得肯定不是忘记拿裤子了,是对方有意这样做的。 她觉得别人的私事也不好干涉,还有这么羞耻的事情,也不敢大肆宣扬,就忍住不看吧,你有你的,我散我的步。 可是第三天去的时候,汪女士又忍不住看向了河边,又发现了这名男子,她心中就泛起了顾虑。 她觉得自己年纪大了,倒无所谓,那要是被小孩子看到了,被年轻女子看到了,那还是有点不雅观。 甚至在这边也有很多游客,要是人家拍下来了,再发布到网上,会对当地的旅游造成不良影响。 有了这种想法,但汪女士还是没有第一时间发布出来,总觉得这是人家的隐私,不能这么干。 所以她就依然在这忍了一个月,每天被迫看这个男子这样游泳。 要说自己不看吧也行,但总觉得这个事情搁在自己心里没法放下,自己没有处理好,没有让对方把泳裤穿上,总觉得这个事情终究会闹大。 但是自己又不想出面去干涉这个事情,因此一直在心中纠结了一个月。 后来她实在忍不下去了,好歹自己也是徐浩大桥这边的居民,自己一定要保护好这片区域的安宁和口碑。 因此,汪女士不顾一切把这个男子的行为拍摄了下来,发布到网上并配文:你还是穿条泳裤吧,不要在公共区域做这样不文明的事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该男子不该在公共河道裸泳,其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既违背公序良俗,也违反法律规定。 他长期裸泳影响市民与游客,侵害公众感受,情节恶劣,一经查实,将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必须立即改正。 其实男子爱好游泳没问题,特别是四五十岁的人正值中年时期,懂得保养是相当好的事情。 但是不要忘了自己的行为规范是否会给别人不好的体验,如果是这样,就应该赶紧纠正,不应该让自己的行为变成影响他人生活的噩梦。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百姓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