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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在那家餐饮店干了有几年了,从普通员工一步步熬成了店长。能做到店长这个位置,说

陈某在那家餐饮店干了有几年了,从普通员工一步步熬成了店长。能做到店长这个位置,说明他业务能力不差,也扛得住事。可2024年11月16号那天下午,来店里找他的这个人,把他的底线彻底踩碎了。 来的人是张某,老板胡某的媳妇,店里员工私下都叫她“老板娘”。陈某平时汇报工作都是找胡某,这个张某基本不怎么在店里露面。但她那天下午突然来了,一进门就摆出老板的架势,对着陈某开骂。 这一骂,就没停过。 整整50分钟。正常上班一个小时的时间,被人指着鼻子骂了将近一个小时。张某嗓门不小,骂的话肯定也好听不到哪去,还撂下一句话:我是老板,你得听我的。 陈某当时什么心情,换了谁都扛不住。但陈某没有当场跟她吵起来,他做了件事——把整个过程都录了下来。 当天,陈某就交了辞职申请,把工作交接完,走了。 辞职之后,陈某越想越不对劲。凭什么我被你骂一顿就得走,我走了你倒是一点事没有。他直接把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还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法庭上,公司那边的人理直气壮地说,陈某是主动辞职的,公司又没有辞退他,凭什么要赔钱。这话听着好像没毛病,你自己走的,公司确实没赶你走。 但陈某当庭放了一段视频。 视频里,张某站在店里,嗓门很大,对着陈某骂了将近一个小时。陈某全程没有还嘴,就那么站着。这段视频往法庭上一放,什么都不用多说了。 法院最后怎么判的。法官说,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话不是说着玩的。张某是门店实际经营者的配偶,她在工作场所骂了陈某50分钟,这就是严重贬损劳动者的人格尊严。 法院把这个行为定性为“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这个定性很有意思。 什么叫“劳动条件”?以前的理解就是办公环境好不好、安不安全、有没有必要的设备。但法院这次把它往深里解释了——劳动条件不光指这些物质层面的东西,还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害这种精神层面的保障。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你公司给我发工资是应该的,但你不能骂我。你骂了我,就等于没给我提供正常的劳动条件,我就可以走,走了你还得赔钱。 法院还算了另一笔账。陈某在那家公司干了那么多年,年休假没休,公司也得把这笔钱补上。他工龄没到十年,按规定一年有5天年假。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安排他休过假,那就得赔。 最后法院判了,公司要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18057.21元,年休假工资5534.78元。两样加起来两万多块钱。公司不服,上诉了,二审维持原判。 这事儿最值得琢磨的地方在哪儿呢。 就是陈某手里那段视频。 如果他当时没录下来,那在法庭上就是各说各的。他说老板娘骂了他50分钟,公司说没有啊,就是正常的工作交流。法院怎么判?说不定最后真就变成了“主动辞职”,一分钱都拿不到。 法院判案讲证据,这是最硬的道理。陈某被骂了50分钟,这50分钟他完全可以跟对方吵起来,吵完就走,走得还硬气。但他没有。他就站在那里,让张某骂,把整个过程都录了下来。这种忍耐力,说实话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但他知道,吵架解决不了问题,证据才能。 还有一点值得琢磨。法院判的是“用人单位”赔钱,不是张某个人赔钱。张某骂了人,但最后掏钱的是公司。为什么? 因为张某是门店实际经营者的配偶,她在工作场所骂人,这就属于公司管理层面的问题。公司没有管好自己的管理人员,没有提供一个让员工不被辱骂的工作环境,所以这笔账得算在公司头上。 很多打工人遇到这种事,第一反应是忍。忍一忍就过去了,毕竟还要靠这份工资吃饭。或者实在忍不了,就跟对方吵一架,吵完走人,觉得出了一口气。但很少有人想到,你被骂这件事,其实是有价的。你被骂50分钟,法律上值一万八。 法官在判决里说了一句话:“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不得逾越法律底线,必须尊重劳动者人格尊严。”这话说得挺客气,但意思很明白。你开公司也好,当老板也好,你有权管理员工,但你没权辱骂员工。骂了就得付出代价。 陈某这件事在网上传开之后,很多人都在说,原来被骂还可以这样算账。但仔细想想,如果不是那段视频,这笔账根本算不清楚。陈某被骂了50分钟,他忍住了,录了像,然后拿着视频去告。这个过程说起来简单,但能做到的人真不多。大多数人在那种情况下,要么当场吵起来,要么忍气吞声走人。 你觉得,如果陈某当时没录下那段视频,这件事最后会是什么结果? 来源:综合扬子晚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现代快报等公开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