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经典的「零证据办案」。
日前,检察日报社主管的方圆杂志,披露了一起猥亵幼女案。
根据报道,一名8岁的女孩,在案发当天前往被告的店里买零食,而后,在父母的陪同下报了警,称自己被被告性侵。
但DNA鉴定结果显示,送检的检材中并未提取到被告的生物痕迹。
被告不但全盘否认指控,更表示女孩有偷窃习惯,当天是被他发现偷东西后,故意诬陷报复。
不过,虽然超市内没有监控,但超市外的公共监控,却记录下女孩慌张离开超市的画面。
检察官据此认为,女孩极有可能在超市内遭遇了性侵。
但该案既没有直接证据,也没有目击证人,被告又拒不认罪,到底该如何定罪呢?
熟悉此类案件的朋友,可能已经猜到答案了。
没错,就是万能的「非亲历不可知」。
报道显示,女孩在接受问询时,条理清晰的讲述道,自己当天进超市没零食,结果被被告人拉去楼下,说有好看的贴纸,她不同意,打算跑下楼,被告就把她拽进卫生间,关上门……
不仅如此,在检察官让其母亲询问被告家中的陈设时,女孩还很快答复道,“有一张床,一个棕色的床头柜,卫生间里的墙角放着一个蓝色的塑料盆,一把红色的椅子。”
而这一描述,与被告家中的布局,近乎完全相同。
由此,检察官愈发笃定,被告确实对女孩实施了性侵。
在法庭上,检察官质问被告,“你说女孩从未去过你超市的二楼和卫生巾”,“(可她)一个8岁的孩子,如何能精准描述出你二楼卧室床的样式、床头柜的颜色?还有这个蓝色塑料盆,如果她没进过你家卫生间,这些细节她从何得知?”
眼见被告陷入慌乱与无错,检察官继续陈述道,“女孩的陈述前后一致、细节具体,且有现场勘查照片相互印证,可信度极高。反观被告,其供述无合理依据,无法对关键细节作出解释,结合案发当天监控中小花蹦蹦跳跳进店、慌慌张张跑出去的异常反差,足以认定被告对女孩实施了猥亵行为。”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检方的指控意见,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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