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几个一年级孩子在学校走廊嬉闹,7岁女孩磕到门框牙龈出血。女孩爷爷认定是被同学“欺负”,几天后,他去农贸市场买了一把菜刀,放学时分在校门口堵住6岁的男同学,当街持菜刀朝着男同学头部连续猛砍。男同学颅骨被砍开,手指骨折,全身伤痕累累,被鉴定为重伤。案发后,女孩爷爷辩称“只想教训一下”,法院没有采纳,这样判决。 2024年12月6日,某所小学内,一年级的孩子们在走廊上享受着课间时光。 7岁的女孩王某某和6岁的男孩项某某,和另外两个同学,在走廊上嬉戏打闹起来。 突然,上课铃响了,孩子们争相跑回教室,在推搡间,王某某想摆脱项某某的拉拽,一个不小心,她的脸磕在了教室的门框上,牙龈出了血。 当天下午5点47分,王某某的母亲在班级的家长群里,发了一条消息。 她告知项某某和李某某的家长,说自家孩子被他们的孩子“按在地上打,一直打到上课,牙都出血了”。 王某某的母亲,出于对女儿的疼爱和心疼,在没看到现场视频、仅凭一个7岁孩子描述的“被打”版本后,将一次意外磕碰,定性为了一次“暴力殴打”。 信息在传播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偏差和放大,最终演变成了“三个孩子合伙欺负一个孩子”的说法。 这种说法,无疑极大地刺激了王某某家人的情绪。 特别是王某某的爷爷,56岁的王某学,看到孙女受伤,那种心疼、愤怒和想要为孙女“讨回公道”的念头,异常强烈。 另一边,项某某的母亲周女士在得知消息后,也以为是自己孩子闯了祸,在群里道了歉。 但王某学心中的怒火,并没有因为对方家长在群里的道歉而熄灭。 两天后,他去了趟农贸市场,买了一把菜刀。 12月9日,学校的班主任朱某某老师对当天参与打闹的几个孩子项某某等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通报了他们的家长。 当天,李某某的父亲和项某某的父亲,再次在班级QQ群里公开道歉。 但王某学并没有接受这个结果,放学时在校门口堵住了来接孙子项某某的奶奶周某某,情绪激动地上前“讨要说法”。 不过,王某学没有得到他想要的“说法”,决定要用自己的方式,给这个“欺负”他孙女的6岁孩子,一个深刻的“教训”。 12月11日下午4点50分左右,项某某像往常一样,跟着奶奶周某某走出校门,准备回家。 王某学早已等在那里,随身携带着两天前就准备好的那把菜刀,看到项某某和奶奶后,立即冲上前去。 双方再次发生口角。 期间,已经失去理智的王某学,突然抽出菜刀,对着项某某的头部,疯狂地连续砍去! 项某某本能地用手抱住头,试图保护自己,但锋利的刀刃无情地砍在他的头部、手上。 奶奶周某某本能地扑上去,用自己的身体护住孙子,在阻拦的过程中,她也被砍伤。 幸运的是,学校的护校人员和周围的热心群众听到动静后,立刻冲了过来,喝止住王某学疯狂的举动,并最终夺下了他手中菜刀。 很快,接到报警的民警赶到现场,将王某学当场抓获。 经过司法鉴定,项某某颅骨骨折,连带着保护大脑的硬脑膜都破裂了,构成了重伤二级。 而王某学,在到案后,面对检察官的讯问,他的辩解是:我没有杀人的故意,买刀是家用,带刀是防身,砍那个孩子,只是想教训教训她。 检察院在审查了全部证据后,认为王某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并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法院怎么判?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王某学持菜刀这一致命凶器,连续多次砍击年仅6岁被害人头部这一人体要害部位。 而头部被砍击极有可能导致颅骨碎裂、颅内出血而死亡,此为一般社会常识,王某学连续、多次的攻击方式,显示出对死亡结果的放任乃至追求。 王某学辩称“只想教训”,但其选择的对象是毫无反抗能力的幼童,使用的手段是足以致命的凶器,攻击的部位是致命要害,且作案前已有报复预谋,这些客观事实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 法院认为,王某学构成故意杀人罪。 不过,由于王某学的杀人行为被群众和护校人员及时制止,项某某经抢救未死亡,符合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外,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第三人侵权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项某某的人身损害发生在“校门口”,属于学校管理范围的延伸区域。 这意味着,项某某家属如有证据证明学校存在管理失职,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