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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女子在玉器店看中一只价值百万的手镯,店员提醒她不要拿托架,要拿手镯

新疆乌鲁木齐,女子在玉器店看中一只价值百万的手镯,店员提醒她不要拿托架,要拿手镯,女子不听,结果玉镯磕到玻璃上裂了。经过鉴定,镯子损失价值为36.5万,女子狡辩说,手镯可能本来就有裂,而且这么贵的手镯,店员没有亲手递给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个责任不应该由她承担。最终一审这样判。 2025年8月,刘女士在赵先生的陪同下去玉器店挑手镯。 刘女士看了一圈,几万块钱的镯子,她觉得档次不够看不上,专门看标价比较高的中高档货。 挑了一会刘女士终于看中了一只,这只镯子油润细腻,明显比其他的玉器高了不知道多少个档次。 刘女士指着手镯对店员说:把这只拿给我试试。 店员一边夸她有眼光,一边小心翼翼地将手镯带托架拿出来,放在铺了软垫的柜台上。 刘女士观察了一阵,准备拿起来迎着灯光仔细再看看,店员赶紧提醒她:女士,这只镯子价格太贵,您拿起来看的时候,一定要手拿镯子,不要托着托架,以免发生磕碰。 但是刘女士充耳不闻,依然我行我素托起托架。 结果刘女士的手刚离开柜台,手镯就从架子上滑了下来,磕到柜台的玻璃上,发出叮的一声脆响。 店员吓得脸都白了,仔细一看,顿时感觉天塌了,刚才还毫无瑕疵的手镯,现在出现了一道长长的裂纹。 刘女士再也没有了刚刚的从容不迫,一脸的悔恨和焦急。 很快,这事被店主知道了,这只镯子放眼整个店里,也找不出第2只,是店里的镇店之宝。 听说镇店之宝坏了,店主立即赶到了现场。 闯了祸的刘女士脸色惨白,知道自己逃不过这一劫,但是这只手镯这么贵,她根本没有钱赔。 此时,陪着刘女士来挑手镯的赵先生站了出来,主动将他的车子质押给了店里,还表示愿意为刘女士作保,至此,刘女士才得以脱身。 在随后的聊天里,刘女士也承认,是因为自己不注意,才将手镯摔坏,于是店主要求刘女士照价赔偿。 但是刘女士认为店里的标价虚高,这只手镯根本值不了这么多钱。 因为金额协商不一致,刘女士和店家一同委托了一个评估机构,对玉镯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 经过评估,根据事发当天市场价为基准,这只玉镯摔裂后,造成的贬值损失为365000元。 但是,刘女士还是认为太贵,坚决不肯赔这么多。 于是,店主就将刘女士以及为刘女士作保的赵先生一同起诉了。 庭审时刘女士狡辩,说手镯里可能本来就存在着暗纹,出现裂纹并不能证明是她磕的。 另外,放手镯的托架非常光滑,作为专业的玉器经营者,应该使用防滑托盘,由店员亲手把手镯递到她手里,帮助她佩戴。 手镯坏了,是店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和自己无关。 为刘女士作保的赵先生说,当天他虽然将车子质押给了店里,但是,事后已经解除了质押,他不应该承担责任。 退一步讲,即便需要他承担责任,也应该是一般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刘女士的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自己才承担补充责任。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店员明确提醒不能手持托架,刘女士仍然没有按照要求拿取手镯,最终导致手镯磕碰破裂。 刘女士存在明显过错,造成玉镯的损坏,构成侵权,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刘女士称手镯可能原本就有裂,以及店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手镯原本是否有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刘女士需要有准确的证据支持,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以此否认其侵权行为。 至于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 店员明确提醒刘女士拿手镯的正确方式,尽到了一定的告知义务,并且将手镯带托架拿出放在铺了软垫的柜台上,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 但是损坏的手镯价值较高,店员没有亲手交接到刘女士的手中,也没有配合帮助刘女士戴手镯,在风险防范方面存在轻微不足。 最终,一审认为刘女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90%的责任,赔偿店方32.85万元,店方自行承担10%责任。 同事,赵先生为刘女士作保,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赵先生主动将车子质押给店里并表示为刘女士作保,构成了保证合同关系。 如果刘女士赔不起,赵先生作为保证人,需要按照约定代替刘女士承担赔偿义务。 来源:闽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