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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与小自己13岁的男子相识不到一个月便闪婚,婚后女子以女儿上学为由,让

上海,一女子与小自己13岁的男子相识不到一个月便闪婚,婚后女子以女儿上学为由,让男子说服父母将价值千万的房产过户。男子瞒着父母将99%房产份额转给女子,两人共同生活不到6个月便分居,女子两次起诉离婚未提财产,离婚后却要求分割房产。 谁能想到?一场相差13岁的闪婚,藏着千万房产的算计。 离婚都办完了,女方反倒翻旧账,盯着一套千万拆迁房不放。 更离谱的是,这套房,男方当初瞒着父母,把99%的份额都给了女方。 两人领证不到半年就分居,女方两次起诉离婚,半个字没提财产,转头就告上法庭,要求按99%的份额分房,算盘打得全上海都听见。 这事,得从2018年3月说起,36岁的李女士,坐顺风车时遇上了23岁的小刘。 差了整整13岁,俩人却聊得投缘,没有丝毫隔阂。 没人能想到,这场偶然的相遇,会牵扯出后来的房产纠纷,不到一个月,俩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速度快得让人咋舌。 没有双方父母的见面,没有婚礼的仪式感,甚至没来得及多了解彼此。 2019年1月,李女士和小刘,直接拿着户口本去民政局登记结婚。 婚后没几天,李女士就找了个由头,跟小刘开口了,她说自己有个女儿,想让孩子上上海的好学校,必须把户口迁到小刘家。 小刘年纪轻,心思纯,又格外看重李女士和她的女儿,一听是为了孩子,没多想就答应了,转头就去劝自己的父母。 小刘家有一套拆迁房,市值足足一千万,是父母的养老本钱,小刘软磨硬泡,说只是迁户口,让父母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父母疼儿子,没多想就同意了,压根没料到儿子会藏着私心,过户手续办完,小刘没跟父母商量半句,偷偷做了件事。 他把这套千万房产的份额做了变更,李女士占99%,自己只留1%。 办理变更手续时,李女士交了11.9万元的税费,看似诚意满满,可这份“诚意”,没多久就露了原形。 领证结婚后,两人共同生活的时间,连半年都不到就闹起了分居,没有激烈的争吵,没有狗血的矛盾,就这么悄无声息地各过各的。 紧接着,李女士主动提起离婚,一次不行,就来第二次。 这两次起诉离婚,李女士字里行间只提离婚,对这套千万房产,半个字没提。 很多人没注意到,这正是她的精明之处,先离婚,再分房,减少麻烦。 没人会想到,离婚判决书刚下来,李女士就立马变了脸,她再次起诉,这次的诉求很明确:按房产登记的99%份额,分割这套千万房产。 小刘彻底懵了,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真心对待的人,会这么算计自己,他辩称,当初变更份额,是因为李女士说要迁户口,并非真心赠与,而且这套房是父母的拆迁房,自己瞒着父母变更份额,本身就不算数。 李女士却不认可,说房产登记已经生效,99%的份额就是自己的,理应分割。 双方各执一词,闹上法庭,这场闪婚引发的房产纠纷,终于摆到了台面上。 很多人都以为,房产登记写着李女士占99%,她肯定能赢,毕竟法律上讲,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在谁名下,谁就享有相应权益。 可法院的一审判决,却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一审法院判决,这套千万房产归小刘所有,小刘支付李女士50万元房屋折价款。 李女士不服这个判决,觉得自己亏了,立马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判决。 可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原判,驳回了李女士的上诉。 有人觉得,小刘没经过父母同意,擅自变更份额,行为无效。 但实则不然,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小刘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变更给李女士,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办理了登记手续,形式合法,因此该变更行为对李女士和小刘双方是有效的。 但小刘擅自处分的是父母赠与的房产,父母可依据《民法典》第663条,要求小刘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小刘的行为损害了父母的合法权益,父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只是该撤销权不能对抗已经完成登记的李女士。 双方婚姻存续时间极短,且房产原本是小刘父母的养老房,小刘变更份额的初衷是为了给李女士女儿迁户口,并非单纯赠与。 李女士也未对家庭有实质性贡献,因此法院未按登记份额判决,而是结合公平原则,酌情判定折价款,这打破了“登记即所有”的大众认知。 李女士支付的税费,属于其为取得房产份额的实际支出,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公平原则,该部分支出理应得到补偿。 在计算折价款时,优先考虑了李女士的实际支出,再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婚姻存续时间,最终确定50万元折价款。 既没有支持李女士的不合理诉求,也没有忽视其实际付出,这也是房产分割并非只看份额,实际支出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这场纠纷,看似是房产分割,实则是闪婚背后的信任危机和法律陷阱。 你觉得李女士的诉求合理吗?小刘的疏忽该由自己承担后果吗?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