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一男子进入一家足浴店,花费488元准备做个按摩套餐。男子找到两位按摩技师说想要按摩、泡澡、以及其他的服务。当时其中一名女技师就给男子放水、做泡浴服务,随后就遇到办案人员闯进来要临检。办案人员将男子、两位女技师都带走调查,认定他们达成合意,准备做违法的事情,判处行政拘留1天。 而给男子放水洗澡的女技师则不服气,说她并没有做违法的事情,啥也不懂就签了字。她如今还在哺乳期,还要回家奶孩子。 (本案例参考来源:领潮新闻) 那么,针对是否违法的事实,法律是怎么界定的呢?按照“做了”来定罪,还是按照“合意”来定罪呢? 我们一起来关注这份案件的详细。 在贵港某处的一家足浴店里,走进来一位男子叶某。进入店内之后,他选择了一个488元的套餐服务。 选定好项目之后,叶某表示想要做做按摩、泡泡澡,放松放松。其实,488元的这个服务项目里,是含有违法的行为的。 只不过,叶某按照程序在慢慢的享受,尚且还没有到那一步。 一位女按摩技师谭某某先给叶某做了一下简单的按摩,接着,就由另外一位按摩技师唐女士过来,帮忙放洗澡水。 谭某某离开了叶某的房间之后,唐女士走了进来。 她帮助叶某把洗澡水放好,之后就是安排叶某洗澡、放松。接下来是什么服务项目,估计也就只有“套餐”知道了。 就在唐女士准备给叶某做泡浴服务的时候,足浴店的大门突然被推开了,闯进来一群办案人员。 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店内所有的人都要暂停手下的工作,并且配合调查。当时就查到了叶某身上,顺带也把唐女士以及谭某某三个人,全都带回调查。 核查清楚之后,确定三人从事了违法的行为,被处以了1天的行政拘留。 然而,就是这个处罚,让唐女士非常不服气,据悉,唐女士经历了非常不愉快的1天。 出来之后,唐女士第一件事,就是上诉,要求撤回对于她的处罚,另外,还要赔偿她462元的损失费。 为什么唐女士感到如此委屈和不服气呢? 原来,唐女士自称,她就是给客人放水泡浴,怎么就要给自己定罪呢? 另外,办案人员当时过来办案的时候,胸牌处的记录仪坏掉了,没有执法过程的记录。 其次,唐女士还有个小宝宝在哺乳期,她得回家给孩子喂奶。 更令她不满的是,进去配合调查,还要求她把衣服全都褪去,这让她感到不大舒服。 “我也不懂法,让我签字就签了,稀里糊涂的。”审讯的时候,唐女士这样抗辩。 那么,究竟事实是怎样的呢?唐女士究竟冤不冤呢?相关部门又是怎么认定的呢? 经查询,事发当天,顾客叶某进来想要享受套餐服务的时候,这个价格,就是包含了违法的行为。 也就是说,双方是达成合意一致了。 另外,还有一位女技师谭某某,从她的供词、录音来看,也认可了这个套餐内容并不合法,顾客叶某内心对于这个行为,也是非常清楚的。 所以说,这些证据均可以证明,女技师跟顾客达成了合意,办案人员的执法合理、合规、合法,并无差池。 最后,相关部门驳回了唐女士的全部诉情。而唐女士则表示,她不会放弃维权。 那么,究竟唐女士被罚,这件事到底冤不冤呢? 男子在足浴店里,跟女技师达成了违法行为的合意,并且还支付了费用。即便尚且没有做出行为,但是仍然会被认为违法了。 根据《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行为或者发生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有规定:这类行为可以按照违法情况来依法处理。 从本案来看,唐女士经历的情况,可以总结为以下这几点: 第一、男子跟两位女技师已经达成了合意,主观意愿明确; 第二、男子已经支付了钱款,金钱已完成; 第三、正在准备发生,比如说刚刚开始洗澡,属于着手实施; 第四、被抓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没有完场; 第五、口供、录音、证言完善。 因此,唐女士的行为,完全就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依法可以认为是违法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罚。 唐女士还指出,自己处于哺乳期,是否应该不处罚。 答案是,不会因为女子处于哺乳期就对这类行为从轻处罚,但是依法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这是减轻处罚力度的法定情节(出于人道主义保护论定),不过,并非“免罚”或者“轻罚”。 这类法律红线,可不能随意踩踏哦,不然必定会严厉惩处。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