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钱先生和女友一起入住酒店,早上正在交流的时候,工作人员却在窗外开窗,还发出电钻的声音,钱先生赶紧呵斥,对方还要继续开窗,钱先生给前台工作人员打了电话,开窗的人才离开。最后,钱先生要求酒店书面道歉并且盖章,另外赔偿4000元,可酒店只愿意赔偿,但绝不书面道歉,并且还要让钱先生签一份协议,内容是要求他必须放弃投诉、诉讼等权利。最后,事情进一步恶 化,到现在都还没有协商妥当。 钱先生和女友到南京游玩,入住的是一家大型连锁酒店,他们出来玩就是想既玩得开心又有安全保障,所以才选择这里。 可是在3月15号早上8点半,还在休息的钱先生和女友正在交流,结果就听到窗外有响动,随后还看到有人要打开他们房间的窗户。 钱先生吓出一身冷汗,赶紧盖好了被子,并且呵斥外面的人,告知里面有住客,不要继续开窗。 可是对方不知道是没听见,还是故意为之,依旧在继续开窗,并且还发出了电钻声。 钱先生没有办法,又不方便马上起床,于是赶紧拨打前台电话,告知自己遭遇的隐私侵犯情况。 前台工作人员赶紧联系开窗的师傅,让他停止维修,告知里面还有客人。 这位师傅听到后,这才收拾东西赶紧离开。 人虽然走了,钱先生却十分不满,他赶紧穿好衣服,直奔前台,要求酒店给个说法。 “我们在这里住宿,你们要维修也得提前通知啊,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早上8点就来开我们的窗户,这既骚扰了我们休息,又侵犯了我们的隐私权。” 工作人员连忙道歉,称确实是维修师傅没有核实清楚就开始作业,是酒店的失误。 但钱先生并不认可这个解释,因为他看到窗户是完好的,既然如此,为何要以此为借口开他们的窗户,他认为酒店方另有企图。 不过工作人员强调,窗户的问题从室内看不到,在室外才能发现,确实是窗户的防盗链坏了,为了保障住客安全,酒店才紧急安排师傅前去维修。 钱先生也不想过多纠缠,既然酒店骚扰了休息、侵犯了隐私权,就必须公开赔礼道歉并加盖公章,另外赔偿4000元。 工作人员见协商无果,赶紧上报给领导。 酒店领导综合考虑后,表示愿意承担赔偿,给予钱先生4000元,但出于自身考量,口头道歉可以,书面道歉并加盖公章绝对不行。 酒店方担心钱先生拿到道歉书后借机扩大事态,对酒店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于是酒店与钱先生协商,表示4000元已是最大赔偿额度,书面道歉不会提供,反而要求钱先生拿到赔偿后,必须签署协议,放弃投诉、诉讼等所有维权权利。 这样一来,相当于用4000元了结此事,杜绝后续麻烦。 但钱先生想要的并非赔偿,而是酒店正式、公开的书面道歉,当时事发突然,他的女友也受到了惊吓,作为男友,他十分气愤。 后来调解员也介入协调,但最终双方依旧没有达成一致。 酒店依旧坚持态度:可以赔偿金钱,但绝不提供正式书面道歉。 钱先生也表示,如果酒店拒绝道歉,他也拒绝接受赔偿。 随后,钱先生将这件事情发布到网上,同时进行了投诉,也想问问大家,自己的做法到底正不正确。 作为住客,早上8点就被酒店工作人员吵醒,还被强行开窗,事前没有任何通知,事后酒店还拒绝道歉、态度恶劣,自己只是在维护合法权益,有错吗? 从整件事情来看,酒店确实存在明显过错,钱先生坚持要书面盖章道歉,合理也合法。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酒店房间属于私密空间,酒店未提前通知、未核实房内是否有人,就擅自开窗、施工电钻,侵扰私人生活安宁,已经侵犯了钱先生和女友的隐私权。 另外,《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这就说明,赔偿和道歉是两种不同的责任,不能用赔钱代替道歉,酒店只愿意赔偿、拒绝书面盖章道歉,不符合法律规定。 酒店还要求钱先生签协议放弃投诉、诉讼权利,这也不合理。 钱先生作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书面盖章道歉,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他的做法没有错。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现代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