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糟心了!江苏南京,男子和女友早上在酒店亲密,谁知,就在浓情蜜意之时,窗边忽然传来一阵刺耳的电钻声,男子赶紧喊房间有人,但对方并没有理会。更糟心的是,员工还突然从外面打开了窗户,女友吓得尖叫,躲进了被窝。男子怒了,要求酒店做出书面盖章道歉,并且赔偿4000元,但酒店只愿意赔钱,死活不愿意道歉,为此,双方僵持。 钱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跟女友开开心心住个酒店,能碰上这种事。 3月15号早上8点多,钱先生和女友正在酒店房间亲热着,窗帘拉着,灯也没开全,氛围刚好。 俩人正处在那种特别放松、完全没防备的状态里。 突然,窗外传来一阵刺耳的电钻声,瞬间气氛全无。 钱先生当时整个人都僵住了,脑子里“嗡”的一声,比电钻声还响,他本能地护住女友,扯着嗓子冲窗外喊,别弄了,屋里有人。 他想着,自己喊这么大声,外面肯定听见了,正常人听见里头有人,不得赶紧停手走人。 可没想到,外面的人压根没理他,电钻声没停,紧接着“咔哒”一声,窗户被人从外面推开了。 窗帘被掀开一道缝,光一下子照进来,钱先生和女友暴露无遗,当时,女友被吓得缩在被子里,脸都白了。 钱先生自己也又气又慌,再次冲着窗外吼,他一边吼,一边手忙脚乱地摸手机打给前台。 很快,前台给工人打了过去,那边才终于停了,人也走了。 可钱先生躺在床上,心跳半天都平复不下来。 他翻来覆去想不通:这窗户好好的,修什么?酒店要维修,怎么不提前说一声?哪怕头天晚上塞张纸条、打个电话,他们也好有个准备。 更气的是,挑早上8点多来修,这不正是住客睡觉休息的时间吗? 他越想越窝火,觉得自己和对象的隐私被人扒了个干净,这事儿不能就这么算了,于是,他打12345进行了投诉。 3月17号,有关部门出面组织了一次协调。 钱先生态度很明确,他提了两个条件:第一,酒店必须书面盖章道歉,白纸黑字认这个错;第二,至少赔偿4000块钱。 在他看来,4000块其实都不算多,主要是这事儿太膈应人了,而且,因为这件事,女友被吓得不轻,吃不好睡不着,精神高度紧张。 但是,酒店的态度让他很是失望。书面盖章道不行,但酒店说愿意谈赔偿,不过得签一份协议,协议里有一条,钱先生拿到赔偿后,得放弃继续投诉、也不能起诉。 这哪是解决问题,这分明是堵他嘴,后期怎么样,这是他的自由,有点无权干涉,所以,他果断拒绝。 更让他没想到的是,第二天,酒店的态度直接来了个大转弯,前一天还愿意谈,后一天就变得冷冰冰的,抛出一句话:最多退一晚房费。 钱先生当时就火了,一晚房费才多少钱,他搭进去的精力、受的惊吓、对象的委屈,就值这点?这不是打发叫花子吗? 双方一直僵持,钱先生也较上劲了,他觉得自己占理,根本没必要妥协,于是,他将此事反映给了记者。 随后,记者联系了酒店,工作人员承认确有此事,也的确是他们的失误,当时时是窗户的防盗链坏了,员工没提前核实房间有没有人入住,就直接带着工具去修了。 酒店说,他们已经按规定处理了那个员工,也向钱先生道过歉了,愿意承担该承担的责任。 当天下午,酒店又主动联系了钱先生,这次松了口,说愿意给他4000块钱的补偿。 按说钱先生一开始要的就是这个数,现在酒店答应了,这事儿是不是就该了了,毕竟,4000块也不是个小数目,可见酒店的诚意。 可钱先生还是拒绝了,他表示,自己要的从来就不只是钱,他先要一个正式道歉,这是态度问题,只给钱这不是解决事情,而是拿钱封口,他咽不下这口气。 两边就这么杠上了,酒店那边觉得钱都到位了,你还想怎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窥视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 酒店未提前核实入住状态、未获同意即施工开窗,直接侵入私密空间并破坏私人安宁,已构成对钱先生与女友隐私权的明确侵害。 酒店应依法承担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民事责任。 酒店要求签署放弃投诉与起诉的免责协议无法律依据,钱先生有权拒绝,钱先生主张正式书面道歉与合理赔偿,应该得到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