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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痛心!”河南郑州,10岁男孩在上课时与同桌发生矛盾。老师竟然让两人站在讲台

“令人痛心!”河南郑州,10岁男孩在上课时与同桌发生矛盾。老师竟然让两人站在讲台上当众互打50次,并拿出手机拍摄。两个孩子起初还放不开,只是扭捏接触的应付,随后是越打越上头,变成真打。可即便如此,老师也没有停止拍摄,进行制止。结果悲剧发生了,男孩放学后把书包放在校外晚托班后,便独自回家,而后坠亡。事发后,学校还称“孩子在校无异常”,试图掩盖课堂上发生的一切,直到男孩家长找到相关录音,才真相大白。男孩家长拒绝和解,并明确表示坚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据悉,目前,涉事老师仍在学校正常上课,相关部门承诺本周将给出该事情的最终调查结果。 据悉,秦先生的儿子今年10岁,上4年级。 1月6号下午,秦先生的儿子像往常一样背着书包去学校。 放学之后,秦先生的儿子把书包放在了校外的晚托班,没跟晚托老师打一声招呼,就一个人回了家。 大约4点20分左右,秦先生的儿子刚回到家便跳了楼。 又过了1个小时后,秦先生和妻子接到晚托班老师的电话,得知儿子没有上晚托班便下楼寻找儿子,这才从邻居口中得知,儿子坠楼,已经没了。 秦先生懵了,想不通好好的孩子怎么就坠楼了,当即便报了警。 随后,警方认定秦先生的儿子为自己跳楼坠亡,并于1月8日到学校开展调查,学校方面反馈“孩子在校无异常”。 想到儿子坠亡前,儿子的老师曾给自己打过电话,说儿子与同桌发生了矛盾。 秦先生遂向儿子的同学打听具体的情况,结果了解到事情的经过后,顿时气不打一处来! 原来,当天下午,秦先生的儿子在上课时与同桌发生了点小矛盾,本就是小孩子之间的小摩擦,老师批评教育几句也就算了。可授课老师竟然让两个孩子站到讲台上,当着全班同学的面互相打50次。 不仅如此,老师还拿出手机对着两个孩子拍摄。 一开始两个孩子还扭扭捏捏,不愿意动手,可在老师的要求下,慢慢从应付变成了真打,而老师全程也都没有上前制止,就这么看着两个孩子互相伤害,丝毫没有顾及他们的感受和安全。 秦先生随后拿着从儿子同学处获取的相关录音再次找到警方,警方再次进行调查后,认定情况基本属实。 秦先生认为正是老师的“教育不当”,导致儿子坠亡,于1月16日,向教育局反映了情况。 因迟迟没有得到回复,秦先生又向12345进行了投诉并进行了信访。 随后教育局受理了此事,教育局、学校、派出所先后联系秦先生协商,不过因未安排涉事老师出面,秦先生明确拒绝调解。 接受采访时,秦先生还表示涉事老师目前仍在学校正常上课,自己的诉求从来不是金钱,事发至今也没有发起民事诉讼,而是希望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采取当场实施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教育惩戒措施,对学生实施该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能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情绪和好恶而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等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机制,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 具体到本案,秦先生的儿子在上课时与同桌发生矛盾,任课老师可以及时制止双方并给予双方相应的惩戒。 任课老师采用让两个孩子在讲座上互相殴打的方式,让两个孩子“涨记性”,其实就是变相的体罚。同时也侵犯了两个孩子的人格尊严,明显不当。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15条第2款规定:教师违反本规则第12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发生这样的事情,秦先生依法可以要求学校给予赔偿,并给予涉事老师相应的处分。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具体到本案,虽然涉事老师的行为存在不当,但是初衷还是基于教育本身,同时,从一般人的角度而言,老师的行为虽然有不当之处,但是一般也不会导致孩子跳楼坠亡,即不具有预见性。 也就是说,秦先生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是很难追究涉事老师的刑事责任的。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