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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杆“赖”在自家地上,能强拆吗?法院:先来后到,公益优先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线杆“赖”在自家地上,能强拆吗?法院:先来后到,公益优先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5.04.17) 本案清晰地展示了物权行使的边界:原则上不能支持拆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塑料厂诉求,确立了在此类纠纷中的基本裁判逻辑。 法院三大裁判逻辑: 1.权利取得在后原则:案涉电力线路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原告于2005年方才受让土地使用权,其权利应受既有事实限制。 2.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该线路是已运行多年的民生工程,涉及片区工业与生活用电,关乎公共利益。私权应作出合理让步。 3.无实质妨害原则:经整改验收,电杆与线路符合安全标准,原告未能证明其造成了实际妨害或存在法律认可的重大安全隐患。 例外情形(可主张拆除) 1.经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通过整改消除。2.公共设施最初建设时未履行合法的征地、审批等手续。3.后期维护、改造擅自改变了设施原有位置,对权利人造成新的妨害。 本案启示:物权的排他性并非绝对。对于历史形成的、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设施,后手的土地权利人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主张排除妨害,必须证明存在超出合理限度的、实质性的妨碍或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