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房失败!”上海,女子和小自己13岁的男子结婚,说自己女儿想换更好的学校读书,男子说服父母把家里一套价值千万的房子过户给了他。4天后,男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子99%的份额给了妻子,可两人在一起生活不到6个月,女子起诉离婚。离婚6个月后,女子又要求分割房产,可法院判决让她傻眼。 36岁的李某和第一任丈夫离婚后,独自带着一个女儿生活。 2018年3月,她坐顺风车时,遇到了23岁的小刘,两人一路上相谈甚欢,分别时还互相加了联系方式。 之后李某对小刘嘘寒问暖,很是善解人意,两人认识不到一个月,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2019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可这结婚有些草率,双方父母并未见过面,两人也没举办婚礼。 婚后,两人并没有像新婚夫妻一样住在一起,而是依旧各自住在各自父母家里。 之前小刘父母的老房子拆迁,他们分得了两套房子。 其中一套大房子写着小刘及其父母的名字,由他们一家三口居住,小房子出租。 婚后不久,李某跟小刘说,想给自己女儿换到更好的学校,能不能把女儿的户口迁到小刘家。 小刘对李某女儿视如己出,很是很重,他劝父母把价值千万的大房子过户给了自己。 之后,小刘又瞒着父母,把房屋进行变更,加上了李某的名字,双方约定:李某占有99%的房产份额,小刘只给自己留了1%。李某缴纳了变更的11.9万元税费。 小刘诚意满满,李某被打动,两人一起去外面租了房子,像夫妻一样居住生活。 但是好景不长,两人共同生活不到6个月,李某从租房搬走,两人分居。 之后,李某2次起诉离婚,均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求快点离婚。 两人离婚后,就在小刘以为一切风平浪静,自己可以好好生活时,李某却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 李某主张:99%的房产份额是小刘赠予给自己的,赠予已经完成,她要求按照房产证上的产权份额分割房产。 这可把小刘一家急坏了,他们家最值钱的就这两套房子,如果这套房子被李某拿走,两个老人可能落得无家可归的下场。 并且,他们家获得这套房子的时候,小刘才13岁,对房子的取得根本没什么贡献,李某也没有在这套房子上出过力。 小刘当初为了李某和她的女儿,那么真心实意地付出,把房子大部分产权都给了李某,可李某却在离婚后,为了这套房子和小刘一家闹得不可开交,这多少有点让人心寒。 感情不是用来算计和争夺财产的工具,可李某却不谈自己和小刘的感情,只要房子。 单从房产证来看,李某确实享有99%的份额,小刘只有1%,但是法院从房屋来源,双方婚姻等多方面入手,作出了公正判决!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院查明小刘将99%的房产份额转给李某时,双方并没有正式的书面约定,也没有充分协商过。 小刘将房产份额转给李某,也是为了让两人的婚姻走的更长久,是出于对李某女儿的善意,才将房屋份额转给李某的。 这套房子是小刘父母的老屋拆迁来的,家里取得这套房子时,小刘13岁,对房屋并无任何贡献。 李某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也明知道这套房子的来源,但是她并未跟小刘父母沟通,也没有提前小刘应该跟父母商量,这对于小刘一家来说,是不公平的。 小刘父母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把房子通过赠予合同的方式给到小刘,这套房子是小刘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李某和小刘相识不到10个月,在没有见过父母的情况下,登记结婚,也没有举行任何仪式,两人结婚3年多,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不到6个月,离婚后,李某不谈感情,只谈房子。 最终,法院综合多方因素,判决房子归小刘所有,小刘支付50万房屋折价款给李某。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男女恋爱,涉及到金钱往来和房屋过户时,一定要考虑清楚,一旦签订赠与协议,完成过户,想要回来还是很难的。 小刘能拿回房子的几个关键点:他和李某并未签署任何赠与的协议,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小刘和李某对房屋都没有贡献。 另外,两人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小刘无重大过错,所以给了50万折价款给李某,把房子要了回来。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