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急性胆囊炎未及时行手术治疗,导致术后患者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事实】2025年2月8日,郑某秀因“反复恶心呕吐、上腹不适2年,复发10天”入院某省某县某某医院,诊断为反流性胃炎、肺部感染、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被告予以抑酸护胃、抗感染等对症治疗。 2月11日,患者腹痛明显,完善全腹部CT提示急性胆囊炎。当日21:45急诊行胆囊切除术,术后患者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于2月13日21:10死亡。郑某秀就医期间产生医疗费30478.37元,由被告垫付。 【原告认为】有关赔偿事宜与某县中医医院协商未果。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损失373145.15元。 【某省某县某某医院辩称】认可按照鉴定意见由被告承担50%的过错责任;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中,被扶养生活费不应得到支持,因为本案中死者郑某秀的年龄已是65岁以上,本人也是需要子女赡养的,所以她对她丈夫不存在扶养义务; 郑某秀在被告处治疗产生的医疗费是30478.37元,被告在鉴定中垫付费用17400元,请求在本案中予以考虑;原告主张的其他赔偿项目,请法院依照法律标准进行核算。 【鉴定结果】某县中医医院在郑某秀诊疗过错中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郑某秀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同等原因。 【经济损失】1.医疗费30478.3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40元/天×5天);3.营养费,本院酌定75元;4.护理费600元(120元/天×5天);5.丧葬费45110元(90220元/年÷12×6),原告请求56611.5元,本院不予全部支持; 6.死亡赔偿金568032元(47336元/年×12年),原告请求520696元,本院予以确认;7.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损害后果及本地生活水平等本院酌定30000元; 8.被扶养人生活费,因郭某选养育有郭某敏、郭某容、郑某兵三个子女,子女对其有法律上和伦理上的赡养扶助义务,郭某选不属于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故对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不予支持; 9.交通费,根据就医情况本院酌定为300元;10.鉴定费17400元。 【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本院认定被告应对诊疗过错行为致原告产生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原告的总损失为644859.37元。被告因医疗过错造成原告损失,应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322429.69元(644859.37元×50%),考虑已垫付的医疗费30478.37、鉴定费17400元后,还应向原告赔偿274551.32元。 【判决结果】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判决,限被告某省某县某某医院赔偿274551.32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