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案”却无发票证据,仍然被行政处罚,奇不奇葩?更奇的是,原告起诉后,法院一审、二审仍然维持错误的行政处罚,想要推翻,谈何容易? 2025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了一个行政诉讼案。案件很简单,稽查局指控企业构成“虚开发票”,并出具处罚决定书要处罚企业10万元,可令人惊奇的是,稽查局却未出具任何发票证据。 企业不服处罚决定书,起诉到法院,结果法院也不看有没有“虚开的发票”,直接判决处罚决定“合法”。企业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居然也给予维持原判。 指控“虚开发票”,却没有任何“虚开的发票”证据,也没有任何开发票系统的电子数据,这样的处罚决定居然也能成立,法院居然也不用看证据就维持处罚决定。这个情况发生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当下,发生在清理冤假错案的当下,着实令人窒息。 对这样的案件,请各位法官、律师、法律界人士来帮忙解读一下,这样的案子涉及了哪些违法行为?哪些人该担责?该如何翻案?如何举报控告?这样的案子反映了司法层面哪些不公和腐败? 个体工商户虚开 虚开增值发票罪 合法代开发票 代开红字发票 刑事虚开 虚开增值税专票 东莞虚开发票 差发票 买假发票 个体户虚开 虚开伪造发票罪 南京虚开发票 虚假开发票罪 行政虚开 虚开代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