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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8岁小女孩独自到小区超市买零食,回家后声称被56岁的超市男老板猥亵。女

河南新郑,8岁小女孩独自到小区超市买零食,回家后声称被56岁的超市男老板猥亵。女孩父母当即报警。怎料,现场没有第三人、没有监控,在女孩身上没有找到超市老板的DNA,超市老板也坚决否认,并称是女孩偷了东西被自己发现,故意诬陷报复自己。不过,检察官并没有放弃,最终发现一个细节,当庭戳穿了超市老板的谎言! 据悉,小花(化名)刚满8岁,上小学二年级。 案发当天,小花向父母要了几块钱零花钱,独自到小区门口的超市去买零食。 怎料,小花买完零食回家后,一进门就哭着扑倒自己妈妈的怀抱里,声称自己在超市买东西时,超市的爷爷(56岁的超市男老板,张豪)将自己拉到超市二楼,说有好看的贴纸。自己不想去,要跑下楼,结果被对方拽到卫生间,关上门…… 小花的妈妈闻言,顿时气不打一处来,而后带着小花报警。 不过,警方介入后,张某坚决否认,并称是小花有偷东西的习惯,是偷了东西被自己发现,故意诬陷报复自己。 超市没有监控,警方也没有找到相关的目击证人,随后在小花身上也没有发现张豪的DNA。 虽然如此,《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应当着重审查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陈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低龄未成年人对被侵害细节前后陈述存在不一致的,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综合判断其陈述的主要事实是否客观、真实。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由于小花说了一些非亲历不可知的情况,警方抱着谨慎的态度,还是将案件移送给检方审查起诉。 不能放过一个坏人,同样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为了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检方又反复梳理了案件,最终发现一个细节,即超市外的监控显示,小花进入超市时,脚步轻快,满脸雀跃,可十几分钟从超市跑出来时,却显得慌里慌张,脚步凌乱得差点摔倒。 小孩这一进一出的巨大反差,也让检察官初步断定小花的话大概率是真的。 随后,为了作进一步的验证,检察官让小花的母亲问问小花张豪家二楼的陈述,并联系警方对现场进行二次勘查。结果发现小花的描述与张豪家二楼的陈设分毫不差。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也就是说,哪怕没有被告人的口供,只要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一样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检方随后对张豪提起公诉。 法庭上,张豪依旧否认所有指控,言之凿凿地称自己是被冤枉的。 等到发问环节,检察官将警方二次勘查的照片一一呈现在法庭上,随即向张豪发问,“张豪,你当庭供述,从来没有带小花去过你超市的二楼和卫生间,对吗?” 而后见张豪几乎没有犹豫,大声回应:“对!我没有!”追问张豪,小花作为一个8岁的孩子是如何得知其卧室、卫生间的陈设的,甚至连什么样式、什么颜色都说得分毫不差?…… 检察官的一连串的质问,如同一记记重锤,狠狠砸在张豪的心上,最终让张豪由最终的镇定,转为慌张无措,最终瘫坐在被告人席上,选择认罪认罚。 《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张豪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被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据悉,案件宣判后,检察院特意拍摄了一段张豪接受法律制裁的关键场景,委托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带给小花看。 而小花看完视频后,脸上终于露出了久违的、释然的笑容,还拉着心理咨询师的手,说:“坏人终于被抓走了,我再也不怕了。”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