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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公司从早上8点干到深夜23点40分,回到宿舍休息,再也没醒来,次日下午,同

男子在公司从早上8点干到深夜23点40分,回到宿舍休息,再也没醒来,次日下午,同事发现男子去世报了警,经司法鉴定结果为:青壮年猝死综合征。男子父母悲痛不已,认为是公司没完没了的加班,把儿子累死了,告上法院,索赔82万。法院判决有亮点。 满某某在一家公司上班,干了11年了,熬成了老员工,他勤勤恳恳,从不喊累。 2024年12月11号,早上8点,他准时到车间,领了设备检修的活儿。没人跟他说几点能下班,就一门心思扑在机器上。 同事们陆续换班回家,他一个人留到夜里11点40分,算下来整整熬了16个半小时,连饭都没来得及好好吃一口。 回宿舍的时候他拖着工具箱,走路都打晃,跟室友打了个招呼就往床上一倒。 室友以为他只是累过头了,没想到第二天下午去喊他吃饭的时候,人已经没了呼吸。 警方排除他杀,司法鉴定结果令人叹息,最后给出的结论是“青壮年猝死综合征”。 满某某的父母认为,这听起来像是查不出具体病因的托词,儿子这种情况十有八九是累出来的,血管长时间处于收缩状态,心脏一下子扛不住了。 家属把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82万。 法院查了考勤记录和车间排班表,直接挑明了公司的问题, 《劳动法》规定每天加班最多3小时,还得保证每周休息一天。 但这张排班表上,满某某连着半个月都是12小时以上的班,领导不仅批了,还在群里表扬他“吃苦耐劳”。 但法院没法一口咬定“加班直接导致死亡”。毕竟法医确实没在尸检报告里写清楚死因,只能说是“诱因之一”。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公司安排满某某连续工作近16小时,明显违反了劳动法规定,侵犯了其休息权。 虽司法鉴定无法直接认定加班是猝死唯一原因,但加班与猝死存在高度关联性,公司难辞其咎。 法院依据“多因一果”原则,判决公司担责20%,既合理又合法。 最终,法院把131万的总损失摊开,让公司担了20%的责任,赔了满某某家属26万多。 这件事最扎心的地方在于,很多公司总觉得“猝死是员工自己身体差”。 但从法律层面看,只要在加班后短时间内出事,公司就洗不掉干系。 现在有很多行业都默认加班是敬业,但实际上这是在透支员工的生命。 从情理上讲,公司为了利益让员工超负荷工作,是对员工生命健康的漠视。员工拿命换钱,公司却想逃避责任,这很不公平。 法院的判决虽让公司担了责,但赔偿金额对失去儿子的父母来说,只是杯水车薪。 希望企业能多些人文关怀,合理安排工作,别让员工拼命。 也希望劳动者能勇敢对不合理加班说“不”,保留好证据,维护自身权益。毕竟,生命健康才是第一位的。 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