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在出租屋和女网友发生亲密关系时,因突发心跳骤停不幸去世,因男子在生前投保了300万的意外险,男子家属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90万后,保险公司不愿意了随即提出了上诉,二审对此却有不同看法。 据悉,事情发生在十年前,16年12月底的一天,男子周某和女子郭某认识后,周某便来到了郭某的出租屋做客,不久,周某便出现了身体不适,随即便开始口吐白沫不省人事。 郭某见状,随即打了求救电话,奈何等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周某已经没了呼吸。 因为周某离世之前,曾经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险,保险金额是300万元,所以,当面对周某的意外离世,周某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要求。 经过保险公司向警方核实,了解到事发时,周某找郭某发生亲密行为,在发生时候,周某突然猝死,因为周某并非是意外死亡,而是猝死,按照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约定,‘猝死’属于除外责任,所以,保险公司认为这不符合理赔条件。 但是,在周某家属看来,猝死就是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就是找理由不予赔偿,于是,周某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赔偿300万元。 那么,一审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猝死是免责条款,因为周某已经死亡并且火化,已经没有办法再对周某的死亡原因进行调查,所以,也就没有办法查明周某的具体死亡原因。 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因周某是否因意外死亡已经无法查清,所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保险公司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周某家属90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认为30%也多了,于是便提起了上诉,希望二审能够改判自己没有责任。 保险公司理由很简单,因为现场医生的诊断报告就是心跳呼吸停止,而且周某也无外伤,加上女子郭某的笔录也承认是发生亲密行为时突发不适,所以,这符合猝死的情形。 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规定:“猝死”,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原因除外的责任免除事项。而且,保险条款对“猝死”释义为:指外表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所以,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是免责的。 那么,二审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二审认为,因为事发后,家属已经将周某的遗体火化,已经无法判断周某的死亡具体原因,所以,相应责任由周某家属承担。 即便存在其他可能,比如是非病理性猝死的可能性,依照《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所以,周某家属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无法确定死因的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周某家属的诉求。 事发后,有网友说,可以找这个女的要求赔偿是不是?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