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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女子自己租了一套房屋,跟另外几个女子商议,可以将房屋提供给她们,用来做违

重庆,一女子自己租了一套房屋,跟另外几个女子商议,可以将房屋提供给她们,用来做违法的事情。商定之后,另外几个女子真的就带着男客人进来了,完事之后,租房的女子还参与了分成,每一单拿10块钱,前后一共赚取了560元。 她的手中紧攥着五十六张十块纸币,那纸币已皱巴巴的,似被岁月与生活揉过,带着一种沉甸甸的质感,仿佛藏着无数故事。 这钱看起来不起眼。2025年秋天,当警察从郑某住处搜出这些钞票时,没有人觉得它是笔巨款。可正是这560块,让一个外地来重庆巫溪打工的姑娘,把自己钉进了刑事档案。 租了套大房子,本想着好好打工、攒点钱。可工厂流水线上的活儿干久了,人总会琢磨些“来钱更快”的门道。 那年初夏,她在大街上撞见了吴某。两个各有心思的人一对眼,事情就这么定了:郑某出地方,吴某拉客,每成一单抽十块。不用出力,不用抛头露面,躺着收钱。 从5月到10月,五个月时间,郑某这套房子成了个隐蔽的地下小据点。吴某带着几个姐妹来来去去,客人进进出出。算下来,大概做了五十多单生意。 在重庆主城,这钱够买两斤牛肉。在巫溪县城,大概够吃几顿小面。可这点钱,却让郑某搭进去了后半辈子的代价。 警察破门而入的时候,吴某正在屋里。证据确凿,人赃俱获,没得跑。 接下来就是交代问题的时候了。吴某把杨某供出来,杨某又把郑某拖下水。郑某被抓的时候大概还没想明白:我不就提供个地方吗?又没亲自干那事,凭什么抓我? 凭什么?凭的是刑法第359条。 容留罪,说白了就是给别人干违法的事搭台子。只要你提供了场所、收了好处,不管你自己有没有亲自下场,都构成犯罪。郑某这560块,就是她给犯罪分子搭台的“台费”。 法庭上,郑某倒也爽快。全认了,钱退了,态度端正。检方考虑到她如实交代、积极退赃,从轻处罚: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 560块的非法所得,换来的是1500块的罚金、加上一年的缓刑考验期,外加一份永远抹不掉的案底。这笔账怎么算都是亏到姥姥家了。 有人会问:那我要是把房子租出去了,租客在屋里干什么我也不知道,这算我容留吗? 法律说:不知情就不算。你不知道租客在干什么,既没参与、也没获利、更没纵容,那你就没事。但郑某不一样。她明明白白知道这房子是干什么用的,还主动谈好了分成,这就不叫“出租”,叫“共谋”。 说到底,这事给所有在外租房的人提了个醒: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生财的工具。一旦动了歪心思,把居住空间变成犯罪工具,那“提供场地”这一步迈出去,你就已经站在了红线这边。 郑某现在大概后悔得肠子都青了。可案底已经落下了,后悔也来不及。 这就是560块钱的代价。 信息来源:半岛晨报